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發布日期:2018-04-24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71008001號
附件:涉案補貼項目

主旨: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平衡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依據:經濟部工業局107年3月28日工密金字第10700341720號及同年4月2日工金字第10700350250號函、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第1項暨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07年4月11日第6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物名稱:特定鍍鋅、鋅合金之扁軋鋼品(Certain Flat-rolled Steel Products, Plated or Coated with Zinc or Zinc-alloys)。
(二)貨物範圍:以電解法或其他(含熱浸)方法,鍍或塗(純)鋅或鋅合金之特定扁軋鋼品,不論寬度、厚度波浪化或非波浪化、捲狀或非捲狀,各種表面處理皆包括在內。
(三)貨物成分
1、底材成分以鐵為主,碳含量小於2%,不論係以熱軋、冷軋鋼捲或添加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之合金鋼鋼品產製者:錳2.50%、矽3.30%、銅1.50%、鋁1.50%、鉻1.25%、鈷0.30%、鉛0.40%、鎳2.00%、鎢0.30%、鉬0.80%、鈮或鈳0.10%、釩0.30%、鋯0.30%,另不論硼與鈦含量,均包含在涉案貨物範圍內。
2、凡表面鍍層含鋅,不論鍍層之其他鋅合金含量比率,包括純鋅及鋅鐵合金、鋅鋁或鋁鋅等各項鋅合金鍍層,均包含在涉案貨物範圍內。
3、排除鋼品:鍍鋅鋁鎂合金,鍍層之鎂成分逾2%之扁軋鋼品,不屬涉案貨物。
(四)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2103000104、72103000202、72103000907、72104100003、72104900318、72104900327、72104900336、72104900416、72104900425、72104900434、72104900513、72104900522、72104900531、72104900611、72104900620、72104900639、72104900906、72106100115、72106100124、72106100133、72109090004、72122000006、72123000102、72123000200、72125090000、72259100005、72259200004、72259910005、72269910004及72269920002。
(五)用途:廣泛用於建築材料、運輸工業、農業設備、資訊用途、家具電器等。
(六)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1、涉案國:中國大陸。
2、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江蘇沙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鋼板材有限公司、江陰宗承鋼鐵有限公司、福建凱景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武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
3、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二、案情摘要:
(一)涉案補貼項目:(詳附件)
1、資金直接轉移
(1)優惠貸款及借款利率:中國大陸相關政策性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等以優惠條件向鍍鋅鋼品生產商提供下列優惠貸款及借款利率:
甲、提供鍍鋅鋼品產業政策性貸款
乙、出口優惠貸款
丙、提供重點計畫和技術優惠性貸款
丁、提供列為「榮譽企業」之鍍鋅鋼品生產商和出口商優惠貸款
戊、根據東北振興計畫提供之貸款和利息補貼
(2)補助措施:中國大陸國務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多項行政命令,提供下列補助:
甲、獎勵及補貼節能減排
乙、補助老工業城市和資源型城市產業
丙、補助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
2、拋棄或未催繳之稅收
(1)債轉股、貸款及利息之豁免:中國大陸持續以債權轉股權之方式為鍍鋅鋼品生產商,免除其負債;依據中國大陸相關政策,國有企業獲利時不必分配股息給政府(即該企業之所有者)。
(2)所得稅和其他直接稅收豁免:中國大陸依其「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所發布之行政命令等,提供多項特定性稅收減免如下列:
甲、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計畫
乙、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計畫-指定區域
丙、出口導向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所得稅補貼
(3)間接稅收豁免:中國大陸依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國務院所發「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部分境內企業進口機器設備時,免繳納關稅和增值稅。
3、提供一般基本設施以外之商品或勞務:中國大陸以多項行政命令及措施,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下列商品:
(1)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土地使用權
(2)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熱軋鋼
(3)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鐵礦
(4)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燃料煤
(5)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鋅
(6)以低於適當之報酬提供電力
(二)我國產業相關情形:
1、依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資料,我國自106年1月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其進口絕對量於104年之31萬5千公噸逐年減少至106年之4萬2千公噸;中國大陸進口市場占有率於104年之68.1%逐年減少至106年之16.5%。顯示中國大陸進口量因反傾銷措施之採行有明顯減少。
2、依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資料,中國大陸進口產品價格於106年我對其課徵反傾銷稅後,提高至每公噸 21,112元,惟與國產品內銷價之價差由104年每公噸2,329元擴大至105年之4,974元。顯見中國大陸進口產品價格明顯低於國產品內銷價,即使於106年對其課徵反傾銷稅後,中國大陸進口產品價格仍有明顯低價情況。國內產業之生產量於104年257萬公噸逐年增加至106年276萬公噸,內銷量則維持於126萬公噸至134萬公噸。
3、近年全球鋼材需求停滯,鋼廠產量居高不下,供需失衡嚴重,各國對中國大陸採行反傾銷、平衡稅措施;產業主管機關發現補貼事證,且107年3月23日起美國以國家安全為名對中國大陸等國課徵額外關稅、107年3月26日歐盟對26項鋼鐵產品展開防衛措施調查。在各國對中國大陸之進口設限措施下,若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低價及接受補貼就近轉而進入我國市場,考量國內鋼鐵市場易受國際情勢影響,鋼價容易浮動,我國產業將被擠壓價格及侵蝕利潤,致國內產業遭受損害。
三、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對象及方式: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補貼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調查該進口貨物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並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本部。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70日內,應作成有無補貼之初步認定,並於初步認定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補貼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補貼事實者,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補貼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平衡稅。
(三)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四)調查資料涵蓋期間:補貼部分,自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五)問卷調查對象: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及出口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表明身分申請接受調查,惟本部得考量其代表性決定是否個別進行調查。
四、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塔城街13號)。
五、本案公開版相關文件電子檔請至本部關務署(http://web.customs.gov.tw/通關服務/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網頁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許 虞 哲

上版日期:107-04-17


出處: https://web.customs.gov.tw/News_Content.aspx?n=3655DD2CDA2ED6C1&sms=9FA66FA17135CFC2&s=3C743CC7D74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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