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發布第63/2018/ND-CP號公告,有關公私營夥伴關係(PPP)投資之若干規定

發布日期:2018-05-17

資料蒐集:越南/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文章公布日期:2018-05-16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2018.5.14日報導

越南政府於2018年5月4日發布第63/2018/ND-CP號公告,有關公私營夥伴關係(PPP)投資之若干規定。

依據前列(第63/2018/ND-CP號)公告規定, 政府付款予投資業者執行興建-移交合約(BT合約)計畫案之相關機制,政府除了以土地基金來支付投資業者執行興建-移交合約計畫案外,還規定以下列方式來支付:

- 依據公用財產使用管理之相關規定以辦公住所、基礎設施資產來支付;

- 依據專業法規以轉讓經營權、開發工程、服務等方式來支付。

此外,該公告亦規定執行公私營夥伴關係(PPP)投資業者應持有計畫案投資總金額的比例規定如下:

- 計畫案投資總金額在1兆5,000億越盾以下者,投資業者持有計畫案投資總金額比例,不可低於20%(現行規定為15%);

- 計畫案投資總金額在1兆5,000億越盾以上者,投資業者持有計畫案投資總金額比例,不可低於10%。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9日起生效,並取代2015年2月14日第15/2015/ND-CP號公告。詳細公告內容刊登於越南法律圖館www.thuvienphapluat.vn網站。


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3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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