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改革-特殊差別待遇原則--吳欣慈編譯

發布日期:2019-03-20

世界貿易組織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自1995年成立至今已運作了23年之久,卻不及全球經貿事態的變遷。川普政府執政後,不斷調整美國與它國的經貿關係,致力消除其認為不公平的貿易條件,並揚言退出WTO,促使國際積極面對當前WTO未能有效因應國際貿易現勢與需要的問題,以及推動改革的必要性。
根據去年10月25日加拿大召開的WTO改革會議公報,改革項目包含強化爭端解決機制、提高會員遵守透明化規則(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的有效性以及創建新的談判途徑以解決談判遲遲無法達成共識的問題。過去一年至今,美國以拒絕上訴機構法官的任命案,來要求WTO盡快進行改革,美國貿易代表Mr. Lighthizer也表明,美國只能用這樣的方法,讓其他WTO會員國重視WTO的改革。
雖然改革範圍甚廣,但主要的訴求就是希望WTO可以給予會員國在非歧視性原則下擁有更開放的市場、更公平的貿易。除了從去年三月就開打的中美貿易戰,國際上陸續有許多動作針對開發中國家,制止它們對於市場秩序的擾亂,如上週提及到美國撤銷對印度及土耳其的普遍化優惠關稅(GSP),因為美方認為它們不能公平合理地對美國商品開放市場,其實在這之前巴西與澳洲也因為印度的糖補貼制度破壞了市場價格而提起訴訟,WTO也針對中國的稻米補貼制度做出裁決。

但是為何開發中國家會成為已開發國家的眼中釘呢? 最核心的問題就是“WTO對於開發中國家的認定“沒有一套客觀標準,從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到WTO,會員國都可以自我宣示(self-declare)來認定為開發中國家,並獲得特殊與差別待遇S&DT(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S&DT條款是給予開發中國家的特殊權利,以協助他們有能力在全球貿易體系中生存,例如允許開發中國家有更長的期間來履行承諾,或是在市場開放程度上擁有更優惠的進入條件,等同這些開發中國家可以不用遵守一般的承諾,這違背了多邊貿易體制下的互惠及非歧視性原則。
雖然S&DT旨在幫助開發中國家的發展,但誰也沒料想到如今這些開發中國家已經茁壯到足以撼動國際市場秩序,對已開發國家造成威脅。根據WTO統計數據顯示,在2017年全球出口比重中,開發中國家就佔了47.8%,幾乎是全球出口比重的一半,更令人吃驚地是,前15大的開發中國家就佔了開發中國家總出口比重的四分之三,不免令人質疑這些開發中國家的經濟實力,真的需要再受到特殊及差別待遇嗎?
為了防止這樣的機制繼續培養快速發展又擁有高度競爭的開發中國家,唯一的辦法就是限制開發中國家的自我宣示,來抑制開發中國家進入全球市場的低門檻,因此美國近日提議,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的國家在現今或是未來的談判中都不可以自我宣示為開發中國家:
1. 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的會員
2. G20(Group of 20)的會員
3. 世界銀行認定的高所得國家
4. 全球貨品貿易比重超過0.5%的國家
若透過這樣的判斷標準,將會有超過30個開發中國家,包括中國大陸、印度、印尼、越南及南非等國受到限制。
但美國的提議並非沒有缺點,因為有些國家如印度、印尼以及越南都確實是開發中國家。因此,中國、印度、南非以及其他開發中國家紛紛跳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根據WTO規定,重申自我宣示是適當的做法,並指出要評估發展程度應優先考量一國的人均GDP指數。但從經濟面向來看,問題的關鍵在於這些開發中國家佔全球貿易的比重是否大到使他們的政策決定足以影響全球價格。
雖然現今WTO對於開發中國家的定義始終意見分歧難以達成共識,但在2017年2月開始生效的貿易便捷化協定TFA(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給予了一線曙光。TFA允許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自我決定履行各條款的時間,以保障這些國家在獲得足夠的能力下實施各項條款,總共分為A、B、C三種類別的承諾(可參考TFA第14條):
A類條款-於協定生效後一年內實施之條款。
B類條款-於協定生效後過渡期間屆滿時實施之條款。
C類條款-於協定生效後過渡期間屆滿,並透過能力建構之協助與支持取得實施能力時實施之條款。
現今已有9個開發中國家願意立即遵守所有義務,其餘30幾個開發中國家包含中國與巴西也願意立即履行其中75%的條款,我國更是在去年WTO貿易政策檢討會上宣告,在未來的WTO談判議題中我國將不再要求享有開發中國家的差別待遇,此舉獲得歐盟與美國等國的讚許。

綜合上述討論,有專家學者認為WTO將會員二分成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並不好,不過,與其計較於已開發和開發中的定義,WTO會員國更應考慮如何將開發中國家納入全球貿易的步驟,並提出以下建議:
1. 開發中國家可以學習台灣的做法,不主張享有差別待遇,這樣就不用宣示自己為「已開發」國家。
2. 可比照貿易便捷化協定履行承諾的模式,在特定談判中不主張享有差別待遇,正在進行的漁業補貼談判是適用此模式的良機。
3. 更有彈性的談判途徑,例如複邊協定模式,特別是開放所有會員國加入的複邊協定。複邊協定模式提供會員國其他途徑,他們可就個別領域組織群體展開談判,制訂規則。為這些複邊協定找到引入WTO全體的方法可為更多的會員國帶來好處,增加透明度。不願參與談判的國家無須參加,也無權阻止談判。例如:資訊科技協定ITA(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4. 大型開發中國家積極參與貿易談判可以加強其談判地位,從而擬議出兼顧不同發展程度國家的利益的談判議程。例如:農業談判。
5. 談判時,應考慮開發中國家制訂政策的難處,予其得享有差別待遇,只是這種差別待遇不應永久適用,應有時間限制,或者設有明確門檻與回收標準。如同補貼及平衡稅措施SCM(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的模式。
6. 技術支援及能力建構支援,對於發展中經濟體的發展與改革至關重要,因此對於給予支援以及取得支援的雙方都有利。

WTO勢必需要改進以確保跟上現今的貿易體制,對於開發中國家的差別特殊待遇條款也需一併尋求新的適用方法,如此才能使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在WTO底下取得平衡點維持全球貿易秩序,讓WTO繼續發揮其功用。



吳欣慈編譯自:Anabel González, Bridging the Divide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WTO Negotiations, 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PIIE)

網站連結:https://piie.com/blogs/trade-investment-policy-watch/bridging-divide-between-developed-and-developing-countries-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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