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原產地相關規定

發布日期:2018-07-10

1.加國政府採行之原產地規則係制訂於加國「關稅法」(Customs Act )及 「 海關進口稅則」(Customs Tarriff) ,其內容與「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之原產地規則相同。
2.加國對進貨品採行「優惠」及「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用以決定該進口貨品適用之稅率。優惠原產地規則僅適用與加拿大簽訂有自由貿易協定(FTA)國家之出口貨品,其適用之條件皆具體規範於加國「海關進口稅則」
3.加國政府建立一套事後稽核機制 (post release verification process),允許進口貨品先辦理通關後,再由海關進行相關查核程序。
4.加國「海關進口稅則」亦就適用優惠原產地規則之進口貨品再辦理通關程序時所需之證明訂有詳細規範。
5.在實務面,加國邊境服務署原則上係以 「實際產製國」來認定某項進口貨品之原產地,該署對於進口商申報某項貨品之原產地真為保有查核之權利,通常係藉有查核該批貨品之相關提貨單、發票、訂貨單等文件,釐清涉案出口商、製造商、銷售商及進口商等相關各造扮演之角色,並據以判斷該進口商申報原產地之真偽。


出處: 駐加拿大代表處經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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