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薦企業現任負責人申辦亞太經濟合作(APEC)商務旅行卡暫行作業要點」修正為「經濟部推薦商務重要人士申辦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2006-06-12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經貿字第09504602880號
「經濟部推薦企業現任負責人申辦亞太經濟合作(APEC)商務旅行卡暫行作業要點」修正為「經濟部推薦商務重要人士申辦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經濟部推薦商務重要人士申辦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作業要點」。

部  長 黃營杉

 

經濟部推薦商務重要人士申辦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作業要點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薦商務重要人士申辦亞太經濟合作(APEC)商務旅行卡,特訂定本要點。

二、 曾於最近三年內獲經濟部出進口績優卡企業之科(課)長級以上管理人員,得檢具得獎之證明及企業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推薦。

三、 獲國家磐石獎、小巨人獎、創新研究獎、海外台商磐石獎、新創事業獎、國家產品形象獎或創業楷模獎之企業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經理以上管理階層人員,得檢具得獎之證明及企業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推薦。

四、 上市或上櫃企業之現任董事長(含總裁)、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員,得檢具企業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推薦。

五、 非屬前三點之企業現任董事長(含總裁)、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經理以上管理階層人員,經檢具證明文件,並專案報請本部部長核定者,得予以推薦。


出處: http://61.67.72.114/EG_FileManager/eg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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