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GHS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強制實施

發布日期:2015-03-31

台灣GHS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強制實施
2014/05/30

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2013年12月23日公告第三階段適用之1020種危害物質,前二階段物質包括第一階段1062種物質已於2010年1月1日,及第二階段1089種物質於2012年1月1日強制執行,三階段危害物質總計3,171種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強制執行。

事業單位應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將物質及混合物自行分類、標示並製作安全資料表。此外其他符合「國家標準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自2016年1月1日起須全面符合GHS規定,事業單位其新舊標示及通識措施得併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日起台灣全面強制實施GHS。

「職業安全衛生法」於2013年7月3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新法第10條明定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上游廠商,亦應依規定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違反該規定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參考資料: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危害圖示下載(PPT)
•GHS全球調和制度網站




http://www.chemexp.org.tw/content/news/StudyDetail.aspx?id=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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