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院判決下獨立汽車零件製造商的命運

發布日期:2020-05-18

2020/05/17

工商時報社論  主筆室

汽車零配件分正廠與「副廠」(公平會汽車零配件案件處理原則的用語),正廠零件使用原汽車廠的品牌,因此價格昂貴。副廠零件則是獨立廠商所開發,主要透過維修廠直接賣給消費者,不受品牌車廠的控制,價格低廉,毛利率高。台灣汽車零配件市場以副廠為主,數十年來在關鍵零配件具有相當全球知名度與市場率。但一路走來十分不容易。

對於汽車業而言,汽車的零配件多達3萬個。汽車製造商為降低成本,會盡可能採用通用零配件,而只會維持少數不同或有差異的關鍵零配件。關鍵零配件或是出於重要技術要求,或是外觀設計所需。對獨立副廠零件廠商而言,外觀設計的關鍵零配件尤其重要,因為必須與原車完全匹配一致才會被市場接受。但因為正廠車商不樂見副廠零件商競爭、削減其厚利,典型的作法是拒絕將外觀設計權授權獨立零件製造商,進而告其侵害外觀設計權。

德商戴姆勒賓士汽車在我國於2016年訴帝寶就是一例。賓士汽車一方面拒絕授權給曾多次請求以公平合理無歧視條件取得其車燈設計專利授權的帝寶,另一方面告帝寶侵害該車燈外觀設計權。

台灣智財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賓士汽車並無義務授權,帝寶既然未取得授權,所以侵害賓士車燈外觀設計權。此項判決對台灣獨立零件製造商的命運影響深遠,值得高度重視。

本判決用詞白話易懂,論理深入,是百年司法判決的難得佳作,但是卻有嚴重違反一般常識之處。

首先,認定明知購買系爭賓士車型車燈維修選擇有限、價格可能較高,但還是要買該車型的車主,以及雖不知車燈維修選擇有限、價格較高,但在知道後認同這是品牌價值的車主,是有品牌認同的消費者,其利益更正當,更值得保護。但是除了企業單位供養的商務車之外,消費者都是精打細算,只要安全無虞,哪有希望為汽車零件付較高價格的消費者?又哪來希望為汽車零件付較高價格的消費者利益可言?

其次,該判決認為在完全競爭的相關市場,設計專利權人授權與否本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範圍,法院並沒有必要介入。但是汽車零配件市場顯然並非完全競爭,因為必須與原車配合,所以受制於原廠(類似電梯零配件市場),尤其是賓士汽車這種資本雄厚、在全球銷售並取得各國設計權的原廠。

德國汽車製造商(當然由賓士汽車領銜)曾於2003年向其聯邦政府及議會做過承諾:「不會妨礙零件市場的競爭,而且也不會應用保護法與獨立工廠及獨立零件貿易商爭奪市場佔有率」,以換取德國議會審議設計法修正案時不增加修車免責條款,也就是為修復汽車原貌副廠所製與原廠完全一樣的零配件不構成侵權。

智財法院判決認定該承諾是在德國修法過程中提出,自然應該由德國法院決定其在德國的法律性質,並進而同意德國法院認定該項承諾是政治性,而不是法律承諾。

但是,德國汽車製造商為全球汽車龍頭,對德國公權力機關所做的承諾,事實上也就是同時向全球獨立零件廠商及貿易商的公開宣示,是何等正式,甚至構成以第三人為受益對象的利益第三人契約。智財法院卻認定此承諾與我國產業無涉、而將其解釋權拱手讓人,實屬令人費解。

智慧財產法律與競爭法的解釋適用,並無絕對的對錯可言,也沒有舉世皆然的標準。取捨之道,端視各國所處發展階段的需要,而我國汽車產業在全球價值鏈下只有零配件產業能夠外銷,需要政府及法院的支持才能壯大。看來冠以智慧之名的法院並不了解這個常識。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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