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0-05-22
(一)利害關係人可於公告正式刊登於聯邦公報後21日內提出書面評論、數據或分析意見,並得於公告正式刊登於聯邦公報後31日內就前述評論意見提出抗辯;公眾評論可就符合該部公告第4至5頁所列之範圍提交。
(二)未來倘需就本案召開公聽會,商務部將於聯邦公報另做公告。
詳情請見相關檔案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標題*:
內文*:
瀏覽人次: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版權所有 2020©
本會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聯絡電話:(02)2703-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