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祕密法與美國經濟間諜法下的台灣產業

發布日期:2020-06-08

2020/06/07

工商時報主筆室

美國在1996年制定經濟間諜法,以最重15年有期徒刑、每次犯行50萬(自然人)至1,000萬美元(法人)的嚴刑峻罰,因應日益嚴重、來自外國的經濟間諜行為。但是該法施行以來,以美國無遠弗屆、強大的國際執法能力而論,效果並不顯著。

依據美國司法部2018年向國會的報告,該年度美國共受理189件侵害智慧財產權的刑事案件(聯邦調查局當年進行67件與營業祕密有關調查),起訴的只有67件(僅三成多),共起訴117名被告,最後僅65名被告判刑(約一半),其中超過一半、36人未受徒刑,真正判處的有期徒刑,26人判五年以下,重判五年的僅三件。這跟媒體高調報導FBI如何在機場攔截、逮捕犯罪人的諜報片情節有很大落差。

場景換到太平洋此岸的台灣。在美國壓力下,台灣也在1996年制定營業祕密法,但是開始並沒有刑事處罰,一直到2013年在部分業者的強力遊說之下,加入刑責,並加重處罰涉外、大陸港澳的侵害營業祕密行為。

可是施行至今的成效如何呢?在2015~2018的四年間,似乎只有一件涉及大陸的侵害營業祕密行為被重判七年半,另外一件判刑一年半、緩刑四年。這與修法的期待落差很大。但是因為可以發動公權力蒐證、起訴,以往在專利法還未除罪化之前以刑事手段倒逼民事賠償的戲碼又再度上演。而且對原告而言,營業祕密比專利更好用,因為刑責的威脅可以先汙名化對手(通姦罪是最好的旁證),又因事涉機密,凡事可以不公開、甚至可以對方違反祕密保持令造成案外案。一旦起訴,就坐實汙名化,等走完法院所有程序已是數年之後,縱使烏龍一場,對被告的傷害已經無法回復。這正是為何財力雄厚的原告偏好刑事手段的原因。

以2016年喧騰一時的美光離職員工任職聯電引發的營業祕密爭議為例,台中地檢署2017年8月依妨害營業祕密將離職後連競業禁止約款都沒有簽的美光低階員工及聯電起訴,已經引起各界物議。但是更爭議的是,台中地院2019年12月才開放被告閱卷,並訂於本月宣判,前後不到六個月,被告如何有效為自己辯護?

於此同時,還有三件事情發生。第一,本案引起美國司法部重視,曾指派國家安全司、北加州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聯邦調查局探員至台中地檢署,交換犯罪情資。第二,美光美國總公司在北加州地區法院也對聯電提起高額民事損害賠償及經濟間諜法的刑事追訴。第三,執政民進黨立法委員提案修正營業祕密法,排除法務部的反對意見,賦予檢察官極大的權力,可不經法官就核發偵查保密令,並可隨時變更其內容。

我們擔心,在美國大力制裁中國大陸及其半導體產業之際,台灣檢調機關對營業祕密法的寬鬆執法態度會影響或牽動美國法院對台灣廠商適用經濟間諜法的尺度,從而在二者間形成某種連動甚至共治關係。一旦如此,許多單純想轉換工作的小人物會因為擔心被原雇主及國家追訴而不敢在兩岸移動,以免賠上事業、前途、聲譽,被迫兩邊押寶;不得不在高成本美國設廠的我國廠商將不只台積電;原本以與所有人做朋友而擅場全球的我國半導體產業也會不敢與中國大陸及其半導體產業合作,以免遭致美國政府及法院的重罰。

長此以往,我們最終只會被迫處處以美國馬首是瞻,放棄最大貿易夥伴及其市場,到時還有何整體經濟發展與國家安全利益可言?國人豈可不慎?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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