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政府修正政府採購規定,以期加速推動振興經濟之「自給自足」計畫

發布日期:2020-06-10

資料蒐集:印度/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20-06-09

印度商工部於本(6)月4日公告修正政府採購優先適用在印度製造之法規「Public Procurement (Preference to Make in India) Order, 2017」,該法規旨於限制中央政府暨相關及附屬機關、自治機關優先向國內供應商採購。本次法規修正將提供產品及服務之國內供應商列為第1類與第2類及國外供應商列為第3類,以類別審查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案時,可享有採購優惠及條件,以提供較優惠及條件限制鼓勵國內製造,並期使落實印度自給自足之產業計畫。

上述分類略以:

1.第1類國內供應商:係指其產品或服務在印度國內製造的附加價值率,或稱在地製造比例達50%以上,在政府採購案中可享有最大程度的優惠待遇,若競標者同屬第1類國內供應商,以在地製造率較高者優先考慮採購。

2.第2類國內供應商:係指產品或服務在地製造比例介於20%至50%之間,亦可參與印度政府採購案;此外,列於第3類國外供應商,係指在地製造比例低於20%者,其參與的政府採購案機會可能被限縮。

本次公告亦對在地製造比例給予明確之定義,係指未被課徵印度國內間接稅前之產品或服務總價值,在扣除被課徵關稅後的進口成分後,該淨值在總價值之比例。若政府採購機關對於產品或服務適用前述在地製造之界定有疑義,將採取其他替代性估算機制。另在法規修正後,第1類別與第2類別國內供應商須提出在地製造比例之說明文件,並自我具證符合比例之規範。

上述修正法規並要求除獲主管機關財政部政府支出局(Department of Expenditure)專案核准外,任何低於20億盧比(1美元約兌75盧比)之政府採購案,禁止外國廠商參與競標;此外,開放國際競標之政府採購案,外國供應商得與第1類及第2類國內供應商共同競標。上述修法規定可充分保障國內供應商,並促進當地製造及創造內需。

修法前,國內廠商提供產品或服務國內製造比例為50%;政府標案金額在500萬盧比以下,限由國內供應商參與,高於該採購金額門檻則皆由國際業者得標。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696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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