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對自我國、日本、新加坡和韓國進口「丙酮」作出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裁定終判報告
發布日期:2020-06-11
1.中國大陸於108年6月8日展開對自日本、韓國、新加坡及我國進口之丙酮反傾銷期終複審調查,並於109年6月5日公告本案調查之終判結果,裁定自6月8日起對涉案產品繼續課徵5年反傾銷稅。
2.依據該公告,中國大陸貿易救濟調查局最終裁定,如果終止對原產於我國、日本、新加坡和韓國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涉案產品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及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裁定對原產於我國、日本、新加坡和韓國之丙酮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3.本案我國業者裁定反傾銷稅率如下(與前次調查稅率相同):
(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6.2%。
(2)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5%。
(3)我國其他公司:51.6%。
4.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及丙酮反傾銷調查終判報告詳情請見相關檔案。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