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限制新增22項危險化學品及含汞產品出口

發布日期:2020-08-03

歐洲化學總署(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ECHA)於本(2020)年7月22日公告,歐盟現行管制港口及出口法規新增22項危險化學品。ECHA指出,歐盟公司於出口化學品前必須通知本國指定的主管機關,且自本年9月1日起,歐盟出口商擬出口任何物質或混合物則必須於首次出口前至少35天,通知其本國指定的主管機關。新增22項化學品中的20項在出口前,進口國的指定主管機關必須同意接受該些化學品。
  歐盟對於22項化學品之其中1項稱為六溴環十二烷(hexabromocyclododecane,HBCD)的阻燃劑的管制與美國環境保護署(EPA)所提議管制危險性的方法不同。歐盟除限制22項化學品出口外,亦禁止含汞產品出口,如螢光燈。
  歐盟在其事先知情同意(Prior Informed Consent,PIC)法規新增的22項化學品中絕大部分是農藥和除生物劑,HBCD也包括在內,因為該阻燃劑已於2019年納入促進歐盟PIC法規修訂的國際條約中。歐盟執委會至少每年審查1次受PIC法規管制的化學品清單。
  PIC法規收錄兩個重要目錄,分別為附件1(AnnexI)和附件5(Annex V)。附件1係出口前需要事先通知的物質清單,以下又分為第I、第II、第III部分。其中附件1第I部分所列的物質必須進行出口通知。而第II部分所列的物質,除必須進行出口通知外,並須獲得本國指定主管機關明確同意,及取得進口國主管機關同意進口的聲明。第III部分所列的物質,除非在鹿特丹公約的PIC公告有針對進口發布回復,並且符合某些標準,否則必須遵守出口前通知要求並獲得主管機關明確同意。PIC法規附件5所列的物質和產品則均受出口禁令管制。
  鹿特丹公約(Rotterdam Convention)係關於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及農藥採行PIC程序的規定,要求出口國提供可能進口至其他國家之指定化學品的相關資訊,由進口國決定是否願意接受該貨物。目的在保護缺乏充分基礎設施來監測該些化學品的進口和使用的國家。
  大多數國家計161個均為鹿特丹公約的締約國,而最初簽署該條約的72個國家中,僅安哥拉、巴貝多、聖露西亞、塞席爾共和國、塔吉克共和國及美國等6個國家未批准該條約。
  HBCD亦被列為斯德哥爾摩公約(Stockholm Convention)全球規範下應逐步淘汰的化學品。該公約係管制持續存在環境中和累積在食物鏈中,且會自製造或使用場所擴散出去的有毒物質化學品。美國並非該公約的締約國。
  根據美國EPA對現行商業用HBCD混合物中的3項化學物質所進行的分析草案發現,持續使用阻燃劑對人類或環境造成傷害的暴露風險認定為〝沒有不合理的風險〞。倘EPA最後分析得出上述相同的結論,則意味著歐盟沒有理由訂定新法規。
  在2019年7月29日至30日召開的EPA諮詢委員會會議上,關於HBCD的風險評估草案,至少1名該機構的諮詢委員就該份文件作出在國際上被禁止的化合物並沒有不合理風險的結論提出關切。

 


相關連結: 貿易救濟動態週報第8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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