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發布日期:2020-08-04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91017977號
附件:


主旨: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鋁箔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依據:旨揭公司108年7月30日申請書、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第1項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09年7月8日第2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品名稱及範圍:特定鋁箔(Certain aluminum foil),且符合下列事項:
1、鋁純度在99.9%(含)以下,但超過99.3%。
2、厚度低於0.007公厘,但高於或等於0.005公厘。
3、經軋製但未進一步加工。
4、未經表面處理。
5、無襯。
6、無論其長寬、重量、捲狀或非捲狀。
7、單面光。
(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6071120006及76071190001。
(三)用途:屬包裝用鋁箔,可廣泛用於民生日用包裝材料,除可為食品包裝,亦可作為香菸褙紙及金銀紙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國:中國大陸。
(二)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大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丹陽鋁業分公司、江蘇中基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鋁業有限公司、廈門廈順鋁箔有限公司、鼎勝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雲南浩鑫鋁箔有限公司、煙臺東海鋁箔有限公司、上海神火鋁箔有限公司及上海恩遠實業有限公司。
(三)已知之進口商: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及卡思美材料有限公司。
(四)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及代理商。
三、申請書摘要:
(一)傾銷說明:
1、出口價格:申請人分別以本部關務署統計資料庫進口CIF價格及中國大陸海關出口FOB價格,扣除出口費用等調整項目,計算出廠層次之出口價格(每公噸分別為3,103.18美元至3,344.11美元及3,024.46美元至3,268.40美元)。
2、正常價格:申請人主張依本部95年5月29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將中國大陸列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並依實施辦法第32條第5項規定,以韓國出口至美國之銷售價格,扣除出口費用等調整項目,作為出廠層次之正常價格(每公噸為4,197.10美元至4,791.87美元)。
3、傾銷差率:依前開資料計算涉案貨物傾銷差率為39.98%及42.53%。
(二)損害我國產業說明:申請人主張自105年至108年上半年間,中國大陸出口至我國之涉案貨物占同類貨物總進口量比率及其於我國市場占有率均逐年增加,且因涉案貨物低價傾銷,衝擊國產品內銷價格,迫使申請人低於成本銷售,惟仍無法維持其原有市占率,致使申請人虧損情形日漸加劇。
(三)因果關係:中國大陸出口至我國之涉案貨物占同類貨物總進口量比率持續上升,已取代其他進口國成為主要進口來源,其市場占有率逐年成長,國產品內銷空間幾乎完全被取代;涉案貨物以低價進入我國市場,壓抑國產品反映成本空間,致國內產業生產量、內銷量、產能利用率、市場占有率、內銷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率等指標均呈現下降或負值,顯示中國大陸低價傾銷行為係造成國內產業損害主因。
四、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方式及對象: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調查該進口貨物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並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本部。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70日內,應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於初步認定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資料期間:傾銷部分,自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四)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問卷調查對象:
1、已知或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及代理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應訴申請表向本部申請接受調查,本部將依受調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出口量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以決定其個別稅率。未申請應訴調查之製造商或出口商,本部將依申請書等可得資料予以核定傾銷差率。
2、自中國大陸輸入我國之涉案貨物,無論是否由中國大陸產製均屬調查對象;倘涉案貨物非由該國產製,本部將依實施辦法第32條第4項予以認定。
五、本部95年5月29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中國大陸列為非市場經濟國家,述明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涉案貨物,辦理反傾銷調查時,依據內需市場規模及社經發展程度等原則,選擇適當之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第三國,決定正常價格。本案申請人選定韓國作為中國大陸之替代第三國,利害關係人如認有其他適當國家,請提供調查資料期間涉案貨物在該第三國國內市場之正常價格資料供本部參考。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七、本案申請書公開版及應訴申請表請至本部關務署(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網頁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蘇 建 榮

上版日期:109-08-04


相關連結: https://web.customs.gov.tw/News_Content.aspx?n=3655DD2CDA2ED6C1&sms=9FA66FA17135CFC2&s=8D7B04E1D14E62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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