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05年3月14日起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一案,課徵期間將於110年3月13日屆滿5年,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請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發布日期:2020-08-04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9101793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我國自105年3月14日起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一案,課徵期間將於110年3月13日屆滿5年,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請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反傾銷稅課徵公告:本部105年3月14日台財關字第1051005381號公告(如附件)。
二、本案國內同類貨物之生產者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團體認有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必要,請檢附下列具體事證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具有產業代表性。
(二)涉案貨物傾銷情形仍然存在。
(三)國內產業損害情形仍然存在,且係涉案貨物之傾銷所造成。
(四)雖無傾銷致國內產業損害情事,但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及損害將繼續或再發生。
三、本部如決定就本案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展開調查,將另行公告並提供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之機會。
部 長 蘇 建 榮
上版日期:109-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