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商務部10月1日起啟用商標登錄系統

發布日期:2020-09-03

資料蒐集:緬甸/駐緬甸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20-09-02

緬甸商務部於2020年8月28日發佈第63/2020公告,宣佈須根據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之指令,公告譯文如下;緬甸聯邦政府緬甸商務部公告號63/20202020年8月28日為順利從「先使用原則(First-to-Use)」改採用「先申請原則(First-to-File)」,特依據緬甸商標法第93條第1款為商標權人,頒布本公告。根據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之指令

  1. 根據緬甸商標法第93條第1款,商標權人的定義為商標法未生效時 ,在文件登記辦公室已註冊之商標權人及“雖未註冊但已在緬甸國內市場中實際使用之商標權人”。
  2. 上述第1點的商標權人若欲取得第93條第2款之優先使用權,須在10月1日正式受理商標註冊前向註冊登記官申請。若在該規定時間段內已申請並已繳付規定的費用且申請所需資料齊全者, 將可把正式受理商標註冊之日期定為申請日(Filing Date).
  3. (a) 第1步,商標權人可透過從事商標註冊代辦之企業、公司及律師事務所(Law Firm)至消費者保護司規定之電子系統進行線上申請。

(b) 第2步,商標權人自己或透過第1步的代辦者,或通過到消費者保護司規定之電子系統申請。(c) b點所述之商標申請者,可與a 點申請者一樣享有第93條第2款之優先使用權及第3點之申請日的同等待遇。4.目前申請商標註冊之商標須與”此前在文件登記辦公室已註冊之商標”或”雖未註冊但已在緬甸國內市場中實際使用之商標”一致以外, 且該商標之商品或服務項目也必須一致。該商品或服務項目額外增加說明者將不予考慮。5. 商品及服務項目說明須按照國際分類-尼斯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Nice Classification)詳細說明。6.商標註冊申請及其相關(延伸)費用之支付方式,將在商標法生效公告公佈前,另行宣佈。7. “此前在文件登記辦公室已註冊之商標”或“雖未註冊但已在緬甸國內市場中實際使用之商標”,須檢附下列文件證明截止目前為止都是自行在使用之證據 :(1)此前在文件登記辦公室已註冊之商標(2)在文件登記辦公室已註冊之登記證(認證過的副本True Copy)(3)登報或向大眾公告之證明(4)已在緬甸國內市場中實際使用之證明(5)該商標已做過行銷及推廣之廣告證明(6)繳稅證明(收據)或支出證明(收據)(7)申請者若非“此前在文件登記辦公室已註冊之商標”擁有者,須附上商標權人轉移或更名之證明。(8)其他證明8. 根據緬甸商標法不符合第93條第1款之商標權人,若欲獲商標權,可在商標法生效後正式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依照商標法及細則規定申請。Dr.Than Myint 聯邦部長商務部字號:11/2-37/2020(8)日期:2020年8月28日通告總統府聯邦政府部聯邦議會辦公室下議院上議院聯邦憲法選舉委員會所有聯邦部會最高法院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聯合審計長辦公室聯邦公務員事務局內比都行政委員會所有省/邦政府緬甸中央銀行秘書長/緬甸投資委員會反貪污委員會緬甸國家人權委員會局長,貿易司司長 ,消費者保護司局長,緬甸貿易推廣機構局長,印刷及出版局(敬請放在緬甸憲報Myanmar Gazette 中)會長,緬甸工商總會(敬請協助通知至各協會組織)按命令Myint Lwin 局長

公告原文:https://www.doca.gov.mm/sites/default/files/IP%20Directive.pdf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70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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