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 of the Asia Pacific Economy」刊文解析印度退出RCEP談判之原因

發布日期:2020-09-04

資料蒐集:印度/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20-09-02

印度前於談判加入RCEP過程中,在貨品貿易方面,為降低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衝擊,尤其避免更擴大與中國大陸貿易逆差,期盼RCEP會員國給予關稅自由化過渡期及降低自由化程度,並建議納入自動防衛機制以確實防範RCEP區域內貿易之傾銷行為,同時於條文內容採嚴格原產地及自製率判定基準以防止偽報產地之違規轉運行為。印度貨品貿易面對中國大陸、ASEAN等競爭,深盼在服務貿易方面,藉人力資源之優勢,輸出大量專業人士跨境服務,以其比較利益平衡在貨品貿易之損失,惟前述各項訴求皆遭中國大陸、部分ASEAN國家拒絕,印度於去(2019)年11月4日之RCEP曼谷部長會議中決定退出RCEP談判。對此,旨揭期刊刊文解析印度退出RCEP談判之原因如下:

特殊待遇(S&DT):印度與RCEP主要貿易國間有鉅額之貿易逆差,尤其是來自中國大陸的低價製造業產品及中間財、澳洲、紐西蘭等農業及乳製品,加入RCEP則擴大開放市場,國內產業將受進口產品替代之威脅,印方盼同意針對特定產品給予印度S&DT,印度當時在談判過程中更舉CPTPP為例,日本在農業獲得特殊防衛及待遇措施,在其他產品亦獲得21年降稅期程,惟RCEP各談判國均未同意給予印度S&DT待遇。

貨品貿易降稅基礎年:RCEP談判歷時數年,各國當時以2014年做為產品降稅基礎年,惟時至2019年,印度已針對部分產品修改國內關稅法並調高關稅或實施防衛措施,若以2014年較低之基礎稅率進行談判對印度而言極為不利,對國內產業減少緩衝期,將造成立即威脅;因此,印方盼能以2019年之貨品稅率與各國進行談判,RCEP各談判國未接受印方之建議。

嚴格原產地判定規定:RCEP旨在增進區域內成員國間之貨品貿易,降低生產成本並提升生產效率,同時促進各國貿易分工以形成並強化完整之生產供應鏈。但對印度而言,加入RCEP勢必使貿易逆差進一步惡化,尤其是已有大量中國大陸之低價製造業產品規避原產地規範,以執行規範不嚴謹但適用印度優惠稅率之第三國進行違規轉運;因此,印方建議RCEP納入更嚴格原產地及當地自製率規範並要求各國確實執行,惟RCEP談判國並未接受。

部分產品適用特別防衛措施:加入RCEP使進口增加及貿易赤字惡化為印度最大擔憂,以其2018年總計1,457億美元赤字來看,中國大陸占比即高達50%;因此,印度在談判中要求納入自動防衛機制,即產品進口高於門檻量,該機制即對超量產品課徵特別防衛措施稅,防止產品傾銷行為,該建議未被RCEP談判國接受。

納入電商數據規範:RCEP在電商之章節要求成員國不得對軟體等數位產品採取歧視性待遇,提倡數據在區域內跨國移動並禁止成員國要求數據在地化,並確保線上個資得到保護以提供電商發展所需的適當環境。惟印度國內卻具有數據在地化之規範,例如醫療產業須將數位醫療之數據存放於境內;印度央行RBI於2018年3月規定數位支付之數據需在地化;印度並於去年通過個資保護法案「Th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Bill, 2019」,要求服務業者須將數據在地存放。印度要求RCEP納入數據在地規範,惟RCEP談判國認為該建議阻礙跨境電商及數位貿易發展。

開放服務貿易模式四之跨境專業人員:印度在人口結構上,具有人口紅利及高年輕人口比例,加上IT服務產業蓬勃發展,在專業人士服務具有比較利益;因此,印方盼各國開放服務貿易模式四之專業人士跨境服務,以輸出人力資源。對澳洲及新加坡等已開發國家來說,開放大量印度專業人士入境將使國內就業更加競爭並增加失業率,因此藉提高專業人士簽證費或減少核發簽證設立障礙。印度在開放服務業市場進入未獲成果,加上前述貨品貿易的不利因素,使印度認為加入RCEP徒使貿易更失衡及更不對等,因此最終決定退出談判。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70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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