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FTA與BTA的迷思

發布日期:2020-09-07

18:102020/09/04

中時   言論

奔騰思潮、劉大年

國內最近為開放美豬美牛與食安健康,以及能否因而促成台美雙邊經貿協定而爭論不休。另一爭論焦點是即使未來台灣可以上談判桌,那麼與美國究竟是談「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還是「雙邊貿易協定」(Bilateral Trade Agreement,BTA)?兩者之間究竟有何不同?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沒有差別,最直接的原因是川普習慣用BIA、BTA,而不喜歡用FTA。

因為在川普上任之前,美國一共簽了15個FTA,但川普認為是喪權辱國,使美國工作機會流失,貿易逆差擴大的元兇,所以必須修正重談。川普更反對美國參加多國成立的FTA,所以上任後立刻退出有12個成員國的《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川普主張美國要在公平貿易的原則下,要求對手國以美國利益為出發點開放市場,建構雙邊貿易協定(BTA),所以與日本、墨西哥及加拿大的協定均冠以貿易協定之名。

川普在各種埸合也不再使用FTA,並且一再宣稱在公平的基礎下,美國與其他國家建構雙邊BTA才是正確的方向。但是美國對於協定的高標準要求不會因名稱有所改變,內容也不會因總統可能換人而有差別。

自由貿易協定(FTA)是最為常見的國際貿易協定,主要是因為自由貿易協定重點在關稅減讓,較易達成共識。不過近年來FTA內容上不斷擴充,也觸及服務業開放、投資、貿易便捷化、智慧財產權、標準制定與產業合作等多個項目。另外若干議題,例如競爭政策、勞工議題、環保議題,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下推動遇到阻礙,所以有時也會納入FTA內容。甚至為因應新型態商業模式,FTA也會包括數位貿易、電子商務等新興議題。

由於FTA範圍日廣,與傳統FTA明顯不同,所以有些國家會以其他名詞取代FTA,以彰顯範圍較廣的特色,並強調建立成員密切經貿合作關係的重要性。

例如日本對外協定名稱為「經濟夥伴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一方面是要凸顯與他國建立夥伴合作關係;另一方面也想淡化傳統FTA聚焦在開放市場,容易引起國內反彈。另外東協與中國、東協與韓國均用全面經濟合作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CECA)的名稱。2013年台灣與紐西蘭及新加坡的協定也分別是用「經濟合作」(Economic Cooperations)及「經濟夥伴」(Economic Partnership)的名稱。簡單來說,只要雙方同意,任何名稱都可以使用。

未來台灣洽簽區域貿易協定,使用何種名稱並不重要,更沒有必要陷入名稱爭議中。真正重點應在界定協定涵蓋的實際內容,如何因應可能的影響;以及台灣可以開放什麼,不能讓什麼,以及向對方要什麼等縝密的談判策略。

至於在對美國方面,台灣更應該把精力花在如何降低國人對解除美豬美牛食安的疑慮、如何因應美國其他要求、台美協定的範疇,以及台灣如何在區域經濟整合尋求突破等有意義的問題,才是務本之道。

(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區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相關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00904004417-262110?chdtv

回上頁

留言板

標題*

內文*

瀏覽人次: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版權所有 2020©

本會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聯絡電話:(02)2703-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