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印尼貿易部釐清外資企業代表人辦事處繳交財務報表規定事
發布日期:2020-09-07
資料蒐集:印尼/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20-09-04
- 一、印尼貿易部本年3月19日頒布並實施第25/2020號部長令(法規原文如附件1,本組摘譯如附件2),要求外資企業印尼子公司、辦事處及代理商等向貿易部繳交財務報表(LKTP)。惟據瞭解,我商印尼代表人辦事處多已直接向所屬監管機構繳交母公司財務報表,例如工程公司辦事處向公共工程及住房部(PUPR)繳交、銀行辦事處向印尼金融管理機構(OJK)繳交等,而此類代表人辦事處由於無法在印尼執業爰無獨立財務報表,如需向貿易部另繳交辦事處財務報表,執行上有困難。
- 二、據本組本年8月12日以視訊會議方式洽詢印尼貿易部商業總司公司資訊科科長Nurbaiti Yuniawati並獲該總司本年8月31日回函 (如附件3) 釐清前揭貿易部第25/2020號部長令,要點如次:
- (一)依據貿易部第25/2020號部長令第10條第(1)項,外資企業代表人辦事處如已向其他監管單位繳交財務報表者,則僅須向貿易部網頁上傳向該單位繳交財務報表之證明即可。另據Nurbaiti科長於視訊會議表示,繳交證明必須為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正式收據或收執證明或其影本,自行拍照或電腦手機截圖畫面等無法代替收據。
- (二)依據貿易部第25/2020號部長令第3條第(b)項,外資企業代表人拜事處如無權代表母公司執行業務或代表母公司簽署協議,則該辦事處無須向貿易部繳交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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