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投資暨公司管理局公告聘用外籍職工之規定

發布日期:2020-09-21

資料蒐集:緬甸/駐緬甸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20-09-18

緬甸投資暨公司管理局 (DICA) 於 9 月 9 日公告聘請外籍員工及外籍專家的規定,公告譯文如下:

  1. 經過緬甸投資委員會 (MIC) 投資許可 (Permit) 或投資認可 (Endorsement) 以及省/邦投資委員會批准之公司所聘請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技術與運營專家或顧問,MIC 會審查 Form-12 並依據《緬甸投資法》第 51 條與《緬甸投資法施行細則》 第 206 條給予批准。
  2. 《緬甸投資法施行細則》 第 206 條規定,若投資者希望根據《緬甸投資法》第 51 條 (a) 款聘請外籍人士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技術與運營專家或顧問,應向委員會辦公室提交附有該等外籍人士的護照、專業證明或學歷、及簡歷的申請書,以獲得批准。但是,一些公司仍然僅提交公司董事或總公司的推薦函作為專業證明,而未提交學歷或證書。
  3. 因此,MIC 宣布將根據《緬甸投資法》第 51 條與《緬甸投資法施行細則》第 206 條批准外籍人士擔任為期 6 個月的高級管理人員、技術與運營專家或顧問,僅適用於可以提交與業務性質相關的專業證明與學歷或職業證書的副本 (翻譯公證原件) 的外籍人士,且 MIC 可以拒絕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

 

資料來源:DICA https://www.dica.gov.mm/en/news/announcement-appointment-foreign-expert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704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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