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實施邊境原產地違規轉運新措施之情形及進展

發布日期:2020-09-23

資料蒐集:印度/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20-09-22

為防止進口貨品偽報FTA原產地進行違規轉運,印度財政部於上(8)月21日公告「海關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規則(CAROTAR, 2020)」,自本月21日正式實施。為使廠商妥為因應,海關給予進口商及相關利益團體30天過渡期。新規定對於進口貨品申請適用FTA適用FTA優惠稅率更加嚴格,除需提供合格之產地證明書外,進口商須證明進口貨品符合在原產地進行35%以上附加價值(Value Addition)等之規定。過去進口商僅需提出產地證明書,部份貨品出口國甚至無生產該產品之技術及產製能力。

印度海關於調查中指出,數年來FTA原產地規則並未獲確實落實,疑似中國大陸貨品以印度與東協國家(ASEAN)簽署FTA轉運至印度,並享受FTA關稅優惠,主要透過印尼、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及越南等國,尤其印度與中國大陸爆發邊境衝突後出口受阻,情況更加嚴重。除東協國家外,印度與日本、韓國、斯里蘭卡等國亦簽有FTA。印度海關強調,新措施要求進口商保證貨品原產地,有助於合法貨品順利通關,保護印度國內產業。根據統計,印度近3年來(FY18~FY20)自東協國家進口貨品總額分別為473.3億美元、593.2億美元、553.6億美元,其中來自新加坡為74.6億美元、162.8億美元、147.4億美元。

根據該原產地管理規則,進口商申請適用FTA 優惠稅率,提出產地證明(Certificate of Origine)及提單(Bill of Entry)時必須證明各項(Item-wise)進口貨品皆符合原產地資格,並在出口國FOB價值提高35%以上,如不符合規定需補繳全額進口關稅。海關如對產地證明等資料質疑可進行查證,並請銀行要求進口商提出與進口關稅等額之擔保,查證不合格則可拒絕該申請案,主要查驗產品為冰箱、冷氣、照相機、行動電話及零組件、通訊設備、機上盒及香薰(Agarbatti)等。實施該措施後進口商必須向供應商要求提供產品附加價值證明,並保存相關資料5年以備查驗,報關資訊系統亦須修改,此皆有可能增加業者營運成本。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70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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