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木製品出口文件之規定

發布日期:2020-10-26

資料蒐集:越南/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20-10-26

越南政府頒布第102/2020/QD-TTg號議定規定有關越南合法木材之管理機制。上述議定包括6章30條,其中關於出口文件之規定如下:

木材所有人辦理出口貨物手續時,除了一般出口文件外須向申報出口報關單之海關單位繳交以下文件之一。

  • 針對屬於CITES 附錄中之木種: 由越南CITES管理權責機關簽發之CITES核准函之正本或電子影本。
  • 針對不屬於CITES 附錄中之木種:

+ 出口至歐盟市場之貨批: FLEGT核准函之正本或電子影本;

++ 倘出口企業為第一組(Nhom 1)之企業: 由企業自行編製出口木材之正本清單。

++倘出口企業非為第一組(Nhom 1)之企業:依照本議定第9條規定經由所在地之林檢單位確認之由企業自行編製出口木材之正本清單。

第102/2020/QD-TTg號議定自本(2020)年10月30日起生效。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70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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