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109年10月22日起實施
發布日期:2020-10-27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08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90152724號
附件說明:如文(計3頁)
主旨:公告「輸入非醫用口罩原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並自109年10月22日起實施。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輸入非醫用口罩(即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應於口罩最小包裝標示正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從外觀上應具顯著性且易於辨識。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得輸入。
局長 江文若
相關連結: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2&menu_id=41&news_id=9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