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發布日期:2020-10-29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091025423號
附件:

主旨: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調查。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第1項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09年10月7日第 22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品名稱:陶瓷面磚(Ceramic tiles)。
(二)貨品範圍: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型,經高溫燒結而成,無論有釉或無釉,且最高耐熱溫度未達攝氏1500度之陶瓷面磚,包括壁磚、地磚及鋪面磚等。
(三)貨品規格:
1、吸水率:以重量計不超過17%。
2、尺寸:各邊長為7公分或以上。
3、厚度:未達21公厘。
(四)排除產品:異形陶瓷面磚,以1個或多個瓷磚面所構成,主要用於開口部、角隅部等之面磚,不屬涉案貨物。
(五)參考貨品分類號列:69041000003、64049000006、69072100212、69072100221、69072100310、69072100329、69072100418、69072100427、69072100515、69072100524、69072100613、69072100622、69072100711、69072100720、69072100917、69072100926、69072200211、69072200220、69072200319、69072200328、69072200417、69072200426、69072200514、69072200523、69072200612、69072200621、69072200710、69072200729、69072200916、69072200925、69072300210、69072300229、69072300318、69072300327、69072300416、69072300425、69072300513、69072300522、69072300611、69072300620、69072300719、69072300728、69072300915及69072300924。
(六)用途:主要用作牆面、地面之裝修材料,同時具有裝飾及保護功能,並可應用於客廳、廚房、衛浴空間、陽台、梯廳、大廳等場所之牆壁及地板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國: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
(二)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
1、印度:KERA VITRIFIED LLP等34家廠商
2、越南:Nhà máy gạch men cao cấp Vicenza等10家廠商。
3、馬來西亞:Niro Ceramic (M) Sdn Bhd等4家廠商。
4、印尼:Niro Ceramic Nasional Indonesia等9家廠商。
(三)已知之進口商:永大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53家廠商。
(四)申請書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申請書摘要:
(一)傾銷說明:
1、出口價格:申請人以我國海關進口統計資料,扣除海運費及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後,計算各涉案國之出口價格。
2、正常價格:申請人委任印度當地市場調查公司Ipsos根據印度生產涉案貨物前十大製造商之公司網站、年報等資料,取得108年印度當地銷售陶瓷面磚數量與價格作為印度正常價格;馬來西亞正常價格係以其輸往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陶瓷面磚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扣除運費、保險費等項目調整至出廠層次;印尼正常價格係以其輸往英國陶瓷面磚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扣除運費、保險費等項目調整至出廠層次;申請人主張越南屬非市場經濟國家,以前揭印度國內銷售價格作為越南正常價格。
3、傾銷差率:依前開資料計算108年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之傾銷差率分別為80.69%、53.72%、9.05%及25.78%。
(二)損害我國產業說明:申請人主張自105年至108年間,涉案國出口至我國之涉案貨物占同類貨物總進口量比率及其於我國市場占有率均逐年增加,且因涉案貨物低價傾銷,衝擊國產品內銷價格,致申請人3家公司為代表之國內產業經濟指標,如內銷營業利益及投資報酬率下降,顯示國內產業已受不利影響。
(三)因果關係:105年至108年間涉案國進口貨物占進口市場七成,是主要進口來源,其絕對數量及相對數量增加,除取代其他進口國產品,亦排擠國產品之內銷空間。涉案貨物進口價格始終低於國產品內銷價格,國內產業生產量、內銷量、市場占有率、內銷營業利益及投資報酬率等重要指標均下降,顯示涉案國低價傾銷行為係造成國內產業損害之原因。
四、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方式及對象: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經濟部應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調查該進口貨物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並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本部。經初步調查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者,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70日內,應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並於初步認定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資料期間:傾銷部分,自108年10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四)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問卷調查對象:
1、已知或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及代理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應訴申請表向本部申請接受調查,本部將依受調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出口量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以決定其個別稅率。未申請應訴調查之製造商或出口商,本部將依申請書等可得資料予以核定傾銷差率。
2、自涉案國輸入我國之涉案貨物,無論是否由涉案國產製均屬調查對象;倘涉案貨物非由涉案國產製,本部將依實施辦法第32條第4項予以認定。
五、申請人主張越南屬非市場經濟國家,應準用本部95年5月29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以市場經濟之第三國可資比較銷售價格,作為其正常價格。本案申請人選定印度作為越南之替代第三國,利害關係人如認有其他適當國家,請提供調查資料期間涉案貨物在該第三國國內市場之正常價格資料供本部參考。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七、本案申請書公開版及應訴申請表請至本部關務署(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網頁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蘇 建 榮

 

  • 上版日期:109-10-28


相關連結: https://web.customs.gov.tw/News_Content.aspx?n=3655DD2CDA2ED6C1&sms=9FA66FA17135CFC2&s=02D235565D6E40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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