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原產地為外國之158項鋼鐵產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應檢附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並自即日實施

發布日期:2020-12-16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服務組第三科檢視日期:2020-12-15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90153340號
附件說明:如文(1090153340-1.pdf、1090153340-2.pdf)

主旨:公告原產地為外國之158項鋼鐵產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應檢附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因應歐盟對鋼鐵產品採行防衛措施,為利業者自外國進口之鋼鐵產品在國內加工(未實質轉型)後可出口至歐盟及維護貿易秩序,本局前於109年7月8日以貿服字第1090151696號公告非屬我國產製之196項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應於貨品放行前,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以外貨出口之方式向海關報關出口。
二、茲因英國脫歐過渡期於109年12月31日終止,歐盟109年10月30日公布修正鋼鐵防衛措施第3期第3、4季(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執行方式,我國原獲8類國家配額修正為7類,為協助業者因應此項調整措施,爰公告旨揭事項。
三、出口人輸出旨揭貨品至歐盟(不含英國),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
(一)申請書(如附件2)。
(二)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三)原產國(外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四、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出口報單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
(二)單一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三)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申請補結案。
五、本局109年7月8日貿服字第1090151696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檔案下載」1090153340-1.pdf
「檔案下載」1090153340-2.pdf
「檔案下載」貿服字第1090153340號公告.pdf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若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另開視窗)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710889&dl_DateRange=all&txt_SD=&txt_ED=&txt_Keyword=&Pageid=0

回上頁

留言板

標題*

內文*

瀏覽人次: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版權所有 2020©

本會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聯絡電話:(02)2703-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