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明細表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明細表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2020-12-16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服務組第三科檢視日期:2020-12-15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9046006300號
附件說明:如文

主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應先經本部核准之貨品,新增鋼鐵產品」(明細表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因應歐盟採行鋼鐵產品防衛措施,其中部分鋼鐵產品我國獲歐盟給予國家配額,本部前於108年1月24日經貿字第10804600450號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應事先取得本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並於109年7月8日經貿字第10904603260號公告修正旨揭貨品防衛措施第3期之範圍。
二、茲因英國脫歐過渡期於109年12月31日終止,歐盟109年10月30日公布修正鋼鐵防衛措施第3期第3、4季(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執行方式,我國原獲8類國家配額修正為7類,爰辦理本公告。
三、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將旨揭鋼鐵產品輸往歐盟(不含英國),除本公告規定者外,相關程序仍應依本部108年1月24日經貿字第10804600450號公告辦理。

附件:
「檔案下載」經濟部經貿字第10904606300號公告.pdf
「檔案下載」公告附件-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158項鋼鐵產品應先經經濟部核准之貨品明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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