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頒布第152/2020/ND-CP號議定,其中規定外國勞工在越南工作相關事宜

發布日期:2021-01-13

越南政府於去(2020)年12月30日頃頒布第152/2020/ND-CP號議定(以下簡稱本議定),其中規定有關在越南工作之外國勞工及徵才及管理給予外國組織及自然人工作之越南人。本議定自本年2月15日起生效。

其內容摘要如下:

外國勞工在越南之工作型式

根據第152號議定第2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為外國人在越南工作者(以下簡稱外國勞工)以以下型式進行: 履行勞動合約;在企業內部調派;履行各種經貿、金融、銀行、保險、科技、文化、體育、教育、職業及醫療教育等合約或協議;依照合約提供服務之供應商;徵求出售(make an offer)服務;在外國非政府組織、在越南之國際組織工作;志工/自願工;成立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之負責人;管理者、執行長(CEO)、專家、技術工人;參加在越南之各發包工程、計畫;依照越南參與之國際條約規定可在越南就業之駐越南外國代表機關成員之親屬。

不屬於簽發工作證之外國勞工

勞動法第154條第3、4、5、6、7及8項規定除外,以下情況規定之外國勞工不屬於核發工作證之對象:

1. 為責任有限公司之所有人或出資金額30億越盾以上之出資成員(limited partner)。

2.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或出資金額30億越盾以上之董事會成員

3.屬於越南與國際貿易組織(WTO)承諾之服務業表中11種服務業,包括: 經營、資訊、營造、流通業、教育、環保、金融、醫療、旅遊、娛樂性產業及運輸等行業中,企業內部調派。

4.為使用ODA資金之計畫或專案,入境越南提供專業及技術諮詢服務或執行其他任務提供ODA計畫之研究、建立、審定、監督評估、管理及落實ODA計畫。

5.獲得越南外交部核發資訊、媒體許可證。

6.獲國外權責機關派遣至越南在屬於該國外交單位或聯合國管理之國際學校;依照越南締約、參與之協定成立之基地、組織教學、研究。

7.本議定第3條第2項規定之自願者

8.入境越南從事管理者、執行長、專家或技術工人等工作的人,工作時間每次不超過30天,且一年不超過3次。

9.入境越南落實越南中央、省級政府依法簽署之國際協定者。

10.與在越南各機關、組織、企業簽署實習協議之外國學校、培訓中心之學生; 在越南遠洋船上實習之學生。

11.依照本議定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駐越南外國代表機關成員之親屬。

12.給予政府機關、政治組織、政治-社會組織並持有公務護照者。

13.成立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之負責人

14.獲越南教育部確認入境越南教學、研究者。

越南勞動部或勞動廳具有確認是否屬於不核發工作證對象之權責。

工作證之期限

除屬於依法『不屬於核發工作證對象』外,在越南工作者須獲核發工作證。

工作證之期限依照下列本第議定第10條之規定核發,惟期限不超過2年:

1.預計簽署之工作合約。

2. 國外一方調派外國勞工到越南工作之期限。

3. 越南方與國外夥伴簽署之合約或協議期限。

4. 越南方與國外夥伴簽署之服務提供合約或協議期限。

5. 國外服務供應商調派外國勞工至越南進行服務供應諮商書面文件中所提之期限。

6. 外國機關、組織、企業許可證上之期限。

7. 服務供應者調派外國勞工至越南成立其商業據點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書面文件中之期限。

8. 外國勞工可參加外國企業已在越南成立商業據點呈現之營業活動證明文件中之期限。

9. 同意允許使用外國勞工之文件中之期限 (本議定第4條第1項b款規定不須進行說明外國勞工使用需求之情況除外)

工作證核發之程序依照本議定第11條辦理。

工作證之重新核發、延期及收回

工作證重新核發: 工作證遺失;受損壞之仍屬期限有效力之工作證;或姓名、國籍、護照號碼、工作地點等資訊更改時均可重新核發工作證。重新核發之工作證效期相當於原本核發之工作證期限扣除截止至申請重新核發時外國勞工已在越南工作之時間。

工作證延期: 需要延期工作證之外過勞工須符合本議定第16條之規定,具體如下:

  • 現有之工作證剩下之期限最少為5天,最多不超過45天。
     
  • 獲權責單位依本議定之第4及第5條接受使用外國勞工之需求。
     
  • 外國勞工繼續為雇主從事現有工作證上規定之工作內容之證明文件。
     

收回工作證: 已下情況將收回工作證: (1) 依勞工法第156條第1、2、3、4、5、6及7項規定已無效之工作證; (2) 雇主或外國勞工不執行本議定之規定;(3) 在越南工作期間外國勞工不遵守法律,影響社會安全及秩序。

過渡條款

  • 使用外國勞工許可證、確認不屬於核發工作證對象及已依第11/2016/ND-CP號及第140/2018/ND-CP號議定核發、重發之工作證可繼續使用至期滿為止。
     
  • 倘對外國工人簽署之合約且於本議定生效前仍有效,可繼續工作證至期滿為止。
     

第152/2020/ND-CP號議定自本年2月15日生效,並取代第11/2016/ND-CP號及第140/201//ND-CP號議定。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出處: 經貿透視雙周刊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mag.org.tw/page/newsid1/?id=778633&iz=1

回上頁

留言板

標題*

內文*

瀏覽人次: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版權所有 2020©

本會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聯絡電話:(02)2703-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