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針對美國一系列制裁及貿易限制提出「阻礙性法律」反制

發布日期:2021-01-26

日期:2021/01/21
作者:羅絜
文件編號:WTOepaper723

  面對川普政府一連串的貿易限制措施,中國大陸祭出一項「阻礙性法律」(blocking statue),允許境內實體就北京政府所認定之不公平貿易限制措施提出民事損害(civil damage)訴訟。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21年1月9日發布《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此辦法與歐盟、加拿大及俄羅斯等國所制定的阻斷立法概念相似,允許中國大陸境內企業可對第三方因遵守特定境外法律所產生之損害提起訴訟。

  該辦法的目標之一,係為應對川普(Donald Trump)政府日前所採行的一系列制裁與出口管制措施,包含擴大「外國直接產品原則」(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出口管制實體名單(Entity List),甚至對涉及侵害香港民主之個人制裁。根據該辦法,若北京政府認為以上限制係不公平且侵犯中國大陸之合法權益,則遵守美國限制措施之企業可能需承擔民事損害責任。

  該辦法自公布日起生效,可能迫使企業必須選擇遵守美國制裁制度,或遵循中國大陸法律禁令。根據多名律師與利害關係人之觀點,此辦法公布之時機,也暗示著北京有意警告即將上任之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不應採取與川普相同的抗中立場。中國大陸商務部也確實採取較不尋常的作法,於公布日即發布該辦法之英文譯本;外界認為,此舉進一步證實該辦法的確係針對美國而來。

  喬治華盛頓大學特拉赫滕伯格公共政策及公共管理學院(Trachtenberg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副教授福爾(John Forrer)認為,該辦法並非僅是單次行動,而是呈現一項趨勢:中國大陸開始透過相關法規形成一系列政策,以便更靈活地運用政策工具來因應美國的經濟制裁;這些行動也表示北京不想完全受制於美國報復關稅,而是選擇採取更全面性的作法。

  根據不具名之前政府官員觀點,該辦法正是中國大陸向歐盟與日本表明,只要不採用美國技術就毋須受美箝制,更可避免因中國大陸新法規所衍生出的民事責任;該前官員指出,北京政府甚至向第三國企業挑明,只要歐日企業仍仰賴中國大陸市場,北京就有能力對其產生「巨大影響」。中國大陸已部署一系列行動,旨在使美國與盟國脫勾,包括中國大陸於2020年9月發布之「不可靠實體清單」、歐中投資協定、與其他14個亞太國家簽署之「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等;北京政府亦對拜登國安顧問蘇利文(Jake Sullivan)2020年12月暗示暫緩歐中投資協定的相關評論表示關注。該前官員認為,選擇於當今時點發布該阻礙性法律,係因美國目前處於混亂狀態,並可對即將上任的拜登政府施壓。

  該辦法之用詞指涉廣泛,仍有許多待釐清之處,例如是否僅適用於「次級制裁」(Secondary Sanctions)?「次級制裁」係指對與受制裁之個人或企業進行商業往來之第三方實體實施懲罰性措施。根據該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其適用於「不當禁止中國公民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的情形」,1月9日中國大陸商務部說明其通常即指「次級制裁」。

  但根據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律與科技中心主任柯恒(Mark Cohen)觀察,中國大陸商務部1月10日的官方記者會中,比起「第三方」更強調阻斷外國法律在「域外的不當適用」;又中國大陸有著透過法規將政府裁量權盡可能擴大的傳統;因此他認為,儘管可能性不高,在刻意的廣義解釋下,中國大陸仍有直接對美國出口管制措施或美國337條款調查採取反制的空間。假使該辦法意圖更直接地對抗美國制裁行動,允許北京政府對中國大陸境內遵循美國法律之美國企業採取行動,其衝突意味將大幅升高。

【由羅絜綜合報導,取材自Inside U.S. Trade,2021年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21年1月10日】


出處: 中經院

相關連結: https://web.wtocenter.org.tw/Page.aspx?nid=120&pid=3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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