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部頃頒布第07/2021/TT-BCT號公告規定繳交EVFTA進口貨物產地證明文件之時間點

發布日期:2021-02-23

資料蒐集:越南/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21-02-22

越南工商部頃頒布第07/2021/TT-BCT號公告規定繳交EVFTA進口貨物產地證明文件(以下簡稱產地證明文件)之時間點。具體如下:

  • 海關申報者在辦理海關手續時依照2018年4月20日第38/2018/TT-BCT號公告第7條第1項a目之規定繳交產地證明文件。
  • 倘在辦理海關手續時未取得產地證明文件,未能享有特別優惠進口稅海關申報者須於進口報關單上載明後補產地證明文件,並自申報日起2年內,且產地證明文件仍有效時,可補充申報及繳交產地證明文件。
  • 倘申報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進口商所能控制範圍外之其他合理原因,或其他延誤繳交產地證明文件之情事,海關總局可決定是否適用特別優惠稅率。
  • 對於其他情況延誤繳交產地證明文件,貨物須於文件有效期間內進口。

第07/2021/TT-BCT號公告自本(2021)年3月11日起生效。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71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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