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應刊載之警語及應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2021-04-23
主旨:公告「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應刊載之警語及應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公告事項:
一、刊播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應於廣告中加註下列警語:
(一)配戴一般隱形眼鏡須經眼科醫師驗光配鏡取得處方箋,或經驗光人員驗光配鏡取得配鏡單,並定期接受眼科醫師追蹤檢查配戴一般隱形眼鏡須經眼科醫師或合格驗光人員驗光配鏡,並定期接受眼科醫師追蹤檢查。
(二)本器材不得逾中文說明書仿單建議之最長配戴時數、不得重覆配戴,於就寢前務必取下,以免感染或潰瘍。
(三)如有不適,應立即就醫。
二、為利清楚辨識,刊播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除因前開規範加註警語外,並應依下列原則刊播警語:
(一)應以版面五分之一連續獨立面積刊載上開警語,且其字體所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三分之二,應清晰可見。
(二)屬電視或其他影像之廣告者,應全程疊印警語。
(三)單純為有聲廣告者,應以清晰聲音發出上開警語,且其警語所佔時間不得短於全程廣告時間五分之一。
(四)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底色形成明顯對比。
(五)屬電視或其他動態廣告,並以單行跑馬燈方式呈現警語者,得以版面十分之一連續獨立面積刊載上開警語,其實際刊播效果如無法使民眾足以清楚辨識,原廣告核准機關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1 條規定,要求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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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