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大黎加貿易救濟制度淺析

發布日期:2021-05-04

2021-04-30 16:29:40 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處

20世紀80年代起,哥斯大黎加逐步對外開放國門,積極融入世界市場,主張大力促進出口、減少貿易保護主義。1990年哥加入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95年成為世貿組織一員,並於同年與墨西哥簽署了首個自由貿易協定。自此,哥斯大黎加對外開放的腳步不斷邁進。然而,哥也將自身暴露於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和貿易摩擦之中。一直以來,哥斯大黎加對外貿易戰略更多的是基於積極向國際市場擴張的“進攻性”姿態,而強化貿易救濟制度等“防守性”操作卻未得到足夠重視。儘管哥已具備貿易救濟的基本製度,但在有效維護國內產業、平衡各方利益等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

一、哥斯大黎加貿易救濟制度概況

(一)法律依據

1 、世貿組織有關協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是哥斯大黎加國內貿易救濟立法的基礎和依據。反傾銷和反補貼旨在規制各成員間的不公平貿易行為,維護有序的市場競爭機制;保障措施則旨在提供“安全閥”的作用,為在正常貿易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成員提供貿易和產業的救濟與安全保障。

2 、地區性法律:1993年哥斯大黎加同薩爾瓦多、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馬簽署《中美洲經濟一體化總協定議定書》(即《危地馬拉議定書》),各成員國承諾更新完善有關禁止補貼、傾銷及其他不公平貿易行為的共同貿易規則,並在實施同第三國簽署的貿易協議時遵循有關不公平貿易、保障措施條例等共同貿易規則。2007年上述國家(除巴拿馬)共同修改並簽署新的《中美洲公平貿易條例》和《中美洲保障措施條例》,條例內容基本為重申世貿組織貿易救濟規則,只在《保障措施條例》第3條特別規定“本條例中有關保障措施只可對第三國實施”。

3 、自由貿易協定:截至目前,哥斯大黎加已同16個國家(組織)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均對貿易救濟規則做出有關規定。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方面,大多數自由貿易協定採取了重申和保留世貿組織有關規則的做法;在哥斯大黎加—加拿大自貿協定中,雙方設立了農業出口補貼條款,承諾將在多邊貿易中取消農產品出口補貼。保障措施方面,所有自貿協定均參照WTO 《保障措施協定》並結合自身利益,制定了雙邊保障措施;美國—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中還特別規定了農產品保障措施條款。至於全球保障措施,多數自貿協定保留了締約方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9條和《保障措施協定》下的權利和義務,但在同智利、墨西哥和巴拿馬的自貿協定中規定,締約一方在採取全球保障措施時可排除源於另一締約方的進口,除非該進口是嚴重損害或威脅的實質原因;但儘管如此,如果該締約方在進口締約方進口份額中未名列前5名,仍可被排除在全球保障措施之外。

4 、國內法律:直至2017年底,哥斯大黎加才正式出台《貿易救濟法》。該法豐富擴展了世貿組織貿易救濟規則,填補了中美洲有關條例的內容空缺,使貿易救濟規則更具可操作性,增強了哥貿易救濟領域的司法安全性、可預見性和透明性。

(二)調查機關

1995年哥斯大黎加首次設立公平貿易和保障措施辦公室,同時賦予經濟部和農牧部實施貿易救濟措施的職能,以保護國內工業和農牧業生產。1999年哥經濟部進行機構自查和職能調整,因貿易救濟工具極少被使用,公平貿易和保障措施辦公室於2000年底被撤銷,其職能被歸入經濟部法律事務部,這也導致了在一段時間內哥斯大黎加獨立調查機關的缺失。2002年哥政府發布30637號政令,決定重啟公平貿易和保障措施辦公室。2005年哥經濟部組織法中規定設立貿易救濟處(Departamento de DefensaComercial );2012年頒布37457號政令,將其更名為貿易救濟司(Direcci ó n de Defensa Comercial )。作為哥貿易救濟調查機關,經濟部貿易救濟司旨在保護國內生產部門免受不公平貿易行為以及國際市場變化對其造成的威脅和損害,確保哥產業部門有效融入國際經濟體系。

(三)制度實踐

上世紀80年代以來,哥斯大黎加積極融入國際市場,其參與國際經濟交流和貿易往來的水平不斷深入。哥國內產業部門種類少且規模小,因此高度依賴外部進口以滿足國內市場需求,且較少發起貿易救濟調查。截至目前,哥僅發起過6起貿易救濟案件,且呈現以下顯著特徵:一是貿易救濟措施單一,發起案件中有5起為保障措施案件,僅有1起是對巴西未精製白冰糖發起的反傾銷案;二是調查範圍有限,自啟動貿易救濟調查以來,案件僅涉及農產品和鋼鐵行業產品,如大米、碎米、白冰糖、螺紋鋼和白砂糖等;三是調查時間較長,所有案件自立案至做出終裁均超過1年,其中對巴西未精製白冰糖發起的反傾銷案和進口螺紋鋼保障措施案調查時間持續了2年有餘。

二、哥斯大黎加貿易救濟制度存在的問題

哥斯大黎加貿易救濟制度的建立起步晚,且在哥積極擴大對外開放的過程中未得到足夠重視。在加入世貿組織22年後,哥斯大黎加才頒布獨立的《貿易救濟法》以規範貿易救濟行為。一直以來,因經濟體量較小,哥進口調查和出口應訴案件數量較少,但隨著國際市場日益開放、競爭日益劇烈,且國際形勢日趨複雜嚴峻,哥貿易救濟制度存在的問題也逐漸凸顯。

(一)貿易救濟調查機制不夠健全,辦案效率較低

一方面,哥貿易救濟調查機關人數少且專業性不強,缺乏系統、持續的專業培訓,在高技術含量、程序嚴格、工作量繁重的貿易救濟調查過程中往往力不從心,辦案效率底、辦案週期長,大大降低了哥斯大黎加運用貿易救濟工具合法保護國內產業正當權益的效果。另一方面,貿易救濟辦案程序繁瑣,行政執行效率較低。哥在《貿易救濟法》中規定,自該法案生效之日起24個月之內,需建立線上貿易救濟管理和操作系統,然而截至目前仍未成形。此外,因缺少產業安全監控或預警系統,無法對重點行業進行跟踪監測和預警分析,因而無法及時發現進口急劇增加等不公平貿易行為並及時有效採取貿易救濟措施。

(二)無法有效平衡國內產業部門及消費者利益

哥斯大黎加國內產業體系相對薄弱、小微企業居多數,缺乏核心競爭力,市場的開放極易給國內工農業生產造成壓力或衝擊;但國內產業產能低、產量小,無法完全滿足國內市場消費需求,因而同時又高度依賴國際市場進口。一方面,哥國內生產部門,尤其是農業部門,認為進口產品損害了國內生產者利益,極力要求政府有效運用貿易救濟工具以避免國內產業部門失業和貧困問題的繼續惡化;另一方面,國內消費者則認為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導致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價格上漲,增加了相關產業生產成本、加重了普通民眾生活負擔、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無法有效運用貿易救濟規則妥善處理開放和保護的關係,哥貿易救濟調查及措施實施過程中面臨著來自各方的阻力。

(三)調查機關職能受限,信息獲取較為困難

哥斯大黎加調查機關隸屬經濟、工業和商業部,該部主要負責服務和監控國內生產部門。在貿易救濟調查中,哥經濟部負責進行立案調查,並最終決定是否實施貿易救濟措施。但與此同時,哥外貿部作為哥對外貿易政策的製定者和對外經濟利益的發聲者,同樣也是貿易救濟“代言人”。哥《貿易救濟法》中明確規定調查機關的職能之一,就是在哥外貿部進行國際貿易談判以及其他需要其提供有關貿易救濟議題協助時給予技術性支持;在世貿組織貿易救濟有關會議中陪同哥外貿部參會並提供支持。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哥斯大黎加在就對外貿易往來過程中出現的不公平貿易行為或進口激增等市場波動情況等問題進行調查和磋商時,因國際貿易職能和貿易救濟職能的剝離,無法及時獲取辦案所需數據和信息,降低了貿易救濟調查執行效率。

(四)國內企業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的意識不足

哥斯大黎加生產部門以中小生產者居多數,大部分企業在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時不能意識到可以運用貿易救濟手段來保護自己。一方面是因為哥政府對貿易救濟政策宣傳不到位,多數企業對於貿易救濟規則以及申請程序知之甚少,且缺少必要的培訓;另一方面,因申請啟動貿易救濟調查需要收集整合大量數據和信息、聘請法律顧問等,複雜的程序和高昂的費用讓中小生產者望而卻步。以哥蔗糖業為例,哥斯大黎加蔗糖業共有7000餘家獨立生產者,其中95%以上為中小生產者。2019年哥蔗糖產業聯盟(Laica )和4家較大規模的蔗糖廠聯合提出發起進口白砂糖保障措施調查的申請。但此時進口白砂糖已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導致近3000生產者放棄甘蔗種植,7000餘名工人失業,蔗糖業經濟損失超2400萬美元。

信息來源: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處

 


出處: 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

相關連結: https://cacs.mofcom.gov.cn/article/flfwpt/jyjdy/zjdy/202104/169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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