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關注流通業濫收附加費用

發布日期:2021-05-04

日前國內13家公會聯名向公平會陳情,希望公平會就家樂福公司併購頂好超市後,要求原供應商就頂好超市改裝,繳交「新店開幕贊助金」一事,依職權展開調查,本案在新聞曝光後,欣見公平會即時採取行動,邀集相關公會陳述意見,釐清相關疑點。但眾所周知家樂福在收購頂好惠康與Jasons超市後,已成為國內僅次於全聯的第二大超市,中小企業廠商對其依賴相對提高,如果年度契約無法依時完成,商品即有下架停售之可能與潛在威脅。供貨商基於銷售通路之必要性,以及希望保有良好或顯眼的展售位置,自然不敢輕易得罪家樂福公司,但家樂福公司是否有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則有待公平會的公正調查,避免這些附加費用最後轉嫁給無辜的消費大眾共同承擔。

依據各公會的聯名陳情資料可知,家樂福公司並未事先告知上游供應商其改裝展店計畫,即突襲式以改裝店面為由,向供貨商要求「新」店開幕贊助金,讓業者深感被剝兩層皮,渠等認為:

一、家樂福既然併購惠康公司,家樂福作為存續公司自然應概括承受惠康公司的權利義務,原惠康公司的供應商與家樂福之供貨法律關係是原有法律關係之延續,家樂福就原點改換店名,並未實質增加供貨商之交易數量或金額,卻增收此一附加費用實不合理。而且原供貨給惠康公司的上游廠商,早在惠康公司開幕時,即已繳交過這些店的「新店開幕金」,現在在未「新購」、「增購」、「改裝」與銷售直接相關的軟硬設備前提下,卻一律要求繳交新店開幕金,是否有重複收取相同費用之嫌。

二、惠康超市改裝為家樂福「Market便利購」的賣場規模小於家樂福,銷售品項及營業額均不及家樂福量販店,卻依量販店標準,按家數收取相同金額的新店開幕贊助金,顯失公平。

三、供應商在與家樂福簽約時,並不知道會有196家店的展店計畫,在要求繳交新店開幕金前,並未與家樂福就本案簽有新約,家樂福也未與供應商就新店開幕金之用途與計算標準與供應商進行協商。此一費用之收取是否與商品銷售有直接關聯性,也值得討論。

四、量販店、超市、便利商店之規模不一,前述規模會牽涉到供貨商的供貨種類與品項多寡,以及佈貨空間之點放,因此統一收取相同的新店開幕金,顯有不公。

雖然家樂福公司聲明,並未要求原惠康供應商議定新約時,需以同意給付新店開幕金作為簽約或續約的條件,或是即便有要求供應商簽定新約,該公司目前所提供的是制式草約,各供應商還是可以就該草約內容與家樂福公司協商並決定是否簽約,但在資訊不對等與流通業具有優勢地位情況下,各界均期待家樂福能做出更符合社會期待與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作為。


相關連結: 工總產業雜誌614期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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