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輸往美國之太陽能產品實質轉型認定條件及申請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2021-05-23

作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秘書室(文書科)

檢視日期:2021-05-2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5月21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100151683號
附件說明:如文(1100151683-1.pdf)

主旨:公告輸往美國之太陽能產品實質轉型認定條件及申請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查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稱輸出貨品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實質轉型,依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配合進口國規定需要,本局得另為認定。茲為配合美國進口規定之需要,輸往美國太陽能電池(CCC8541.40.30.00-6)及太陽能模組(CCC8541.40.40.00-4)之實質轉型認定條件如下:
(一)太陽能電池:以該電池自晶圓被製造成為電池之產地為原產地。
(二)太陽能模組:以該模組之太陽能電池原產地,認定為該模組之原產地。
二、申請輸往美國該等貨品之原產地證明書,應依本辦法第16條規定辦理,並依同條第3款規定,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檢附太陽能電池製造商工廠或臨時工廠登記證明(主管機關核准函或工廠登記證)影本,其產業類別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主要產品為「光電材料及元件」。
(二)檢附申請人及太陽能電池製造商共同簽章切結之「輸往美國太陽能產品原產地證明書臺灣產製申報切結書」【格式如附件,請至本局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網址:https://cocp.trade.gov.tw)→產證申請→申請書/申報書/切結書列印作業→輸入收件編號後查詢列印】。
(三)不符上述(一)、(二)規定者,應檢附工廠相關資料及產製證明等文件,向本局提出專案申請,並由本局視需要函徵工業局意見辦理。
三、本局104年5月7日貿服字第1040151308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檔案下載」110015168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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