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印尼 應留意四大法律風險

發布日期:2021-05-26

12:002021/05/25

工商

林昱均

印尼市場商機廣大,亦吸引大量外資湧入;然而印尼法律相對繁複且具有在地特殊性,台商進入印尼市場前應充分了解印尼法律規範,以確保自身權益、降低法律風險,也避免誤觸法令。普華PwC商務法律事務所歸納出台商投資印尼須注意四個法律風險。

首先是契約語言及契約效力,近年在一件牽涉外商以及印尼本地廠商的案件中,西雅加達地方法院判決僅以英文書寫的貸款契約無效,其判決理由認定,單以英文書寫契約,違反印尼法有關與印尼政府機關、企業及國民簽訂之契約應以印尼語言書寫之規定,因此契約無效。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張家健提醒,台商若與印尼廠商簽訂契約,應以英文及印尼文雙語並陳。這樣可以確保契約在印尼執行的法律效力。更進一步,也可以在契約中明確規範,當印尼文與英文語意不一致時,以英文為準來解釋契約內容,避免糾紛。」

其次是股東與董事責任,台商若擔任印尼公司之股東或董事,也應特別注意相關法定責任。張家健指出,由於「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的法律概念在印尼公司法之下是被承認的,因此,股東若是被證明其個人直接或間接參與管理公司,則該股東也有可能要對公司所做的決策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印尼公司法也明確規定,董事對於公司有誠信、謹慎、負責任地經營管理之職責,倘若因過失或疏忽而造成損失,董事也可能必須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則是股份代持架構,由於過去印尼對於外國投資有諸多限制,外國投資者透過股份代持架構,由印尼國民代為持有印尼公司股權,藉此規避外國投資限制的狀況時有所聞。張家健提醒,透過股份代持架構規避外國投資限制存在很大的爭議以及被認定無效的巨大風險,台商一定要謹慎處理。過去如果有這樣的架構設計,應該及時徵詢專業意見,找出符合當地法規之解決方案。

第四為爭端解決之跨國執行,由於印尼法律並沒有採認外國法院判決的法源依據,因此即便台商在印尼以外的國家取得法院勝訴的判決,也無法在印尼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此外,雖然印尼為紐約公約之締約國,採認其他締約國的仲裁庭所做出之仲裁裁決;但由於台灣並非紐約公約之締約國,因此即便依據契約在台灣仲裁取得有利之仲裁裁決,也未必能順利在印尼強制執行。

針對爭端解決機制,張家健表示,印尼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台商可以選擇新加坡或香港作為契約約定的仲裁地,未來若須跨國執行,比較有保障。

印尼政府於2020年底正式簽署統稱為「綜合法案(Omnibus Law)」的創造就業法案,內容包含:簡化投資審核程序、大幅放寬外資投資限制、經濟特區特別優惠政策,以及調降部分資遣費之規定。2021年初,印尼政府推出「新正面清單(New Positive List)」,大幅開放了多項外國投資的商業領域。

承襲印尼綜合法案以促進投資以及創造就業為宗旨,新正面清單大幅鬆綁外國投資的限制。過去幾項外國投資所有權比例限制的產業如今開放,例如:能源、建築服務、批發通路與某些零售業、交通,以及電信產業。台商長期以來具有極大優勢的眾多商業領域,例如:數位經濟、電商軟體開發、汽機車、五星與四星級旅宿業等,皆列入新正面清單高達245項「優先領域(prioritized sectors)」之中。但台商仍應留意印尼投資潛在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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