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已開發與開發中會員針對漁業補貼規則談判仍見分歧

發布日期:2021-06-15

日期:2021/06/10
作者:劉亮君
文件編號:WTOepaper738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針對禁止會導致過度捕撈的補貼談判已持續多年,對此,美國於今(2021)年5月26日向WTO提交了一份提案,呼籲所有會員國能正視並解決漁業的強迫勞動問題,以抑制可能與使用強迫勞動有關,對漁業活動的有害補貼,如非法、未通報和不受管制(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的捕撈行為。

  在6月2日舉行的非正式代表團會議中,美國、日本、歐盟、韓國以及其他數個主要補貼國均表達支持主席版整合草案(draft consolidated chair text)當中最具爭議性的項目之一,即根據草案第5.1.1條,若大型補貼國可證明其正在執行的措施可維持相關漁業或漁業的魚量維持在生物永續水準,則可豁免「禁止給予或維持從事導致產能過剩或過度捕撈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許多發展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包含印度、印尼、南非、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集團等始終反對此主席製定的規則,認為這對於從事工業捕魚規模的主要補貼國家等同提供了反向的特殊及特別待遇,使其可使其用未定義的永續性彈性當藉口,繼續對超額產能及過度捕撈進行有害補貼

  在該會議中,來自哥倫比亞的漁業主席威爾斯(Santiago Wills)去函各代表團團長,提議就第5.1.1條規定之「永續相關的彈性」做討論。威爾斯在信中表示,有些成員認為目前文本第5.1條是不同方法之間的折衷方案(混合做法),但對此條款的運作仍存在意見分歧,特別是第5.1.1條中有關永續性的彈性,有些成員認為太過寬鬆,有些則認為過分限制。威爾斯提出一項疑問:「針對目前文本第5.1.1條,成員想尋求怎樣的具體改變,以維持第5.1條款中禁止補貼的有效性,並使所有會員不論其的漁業管理系統或是漁產存量皆可適用?」

此外,威爾斯並為第5.1.1條款進行辯護,表示此非例外,而是禁令的一部分,並沒有允許第5.1條款中所列之有害補貼採取寬鬆作法,且其亦受到透明化通知要求的限制,但他承認目前的案文並不完美,所有的提案都可攤開來討論。

  在該會議中,美國僅表示其將支持主席的混合做法(hybird approach);日本、歐盟、挪威以及其他已開發國家之意見雖各有細微差異,均表達對主席提案之第5.1.1條款規劃的支持。中國在該會議中表示反對第5.2條及第5.3條中給予從事公海捕魚船隻補貼的提案,認為這不僅毫無根據,同時也具歧視性,中國無法接受,中國亦表示WTO必須認知到各成員依據其資源狀況、存量水準、捕撈方式以及發展程度的差異,其漁業管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對於漁業管理一體適用的高標準既沒有必要也不可行,生物永續性的水準應由沿海成員來決定。印度則表示,第5.1.1條是對從事工業規模捕撈而導致過度捕撈的大型補貼者反向的特殊及差別待遇,呼籲WTO能做出具體改變,為發展中國家在OCOF(overfishing and overcapacity)方面提供更多彈性

【由劉亮君綜合報導,取材自Washington Trade Daily,2021年5月26日,6月3日】


相關連結: https://web.wtocenter.org.tw/Page.aspx?nid=120&pid=35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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