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18/2021/ND-CP號議定有關課徵銷毀之原物料及成品進口稅及增值稅相關規定

發布日期:2021-06-22

資料蒐集:越南/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21-06-21

針對廠商對 “生產出口貨物(SXXK)之銷毀原物料及成品是否須繳進口稅及加值稅”之疑慮,越南海關總局回復如下:

有關進口稅

2021年4月25日前(第18/2021/ND-CP號議定-簡稱第18號議定生效前): 廠商依照第134/2016/ND-CP號議定(簡稱第134號議定)第12條及進出口稅第16條第7項之規定辦理。

倘貨物為進口來生產出口類貨品之原物料、進口零件,而不存在使用之需求必須銷毀;為瑕疵品必須銷毀並須申報繳進口稅。

自本年4月25日起: 廠商依照第18號議定第1條第6項之規定,補充修正第134號議定。具體而言,第18號議定第1條第6項規定:進口來生產出口產品之貨物,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廢料、瑕疵品可銷毀,並實際上已依照海關法規進行銷毀者可豁免進口稅。

對進口來生產出口產品之貨品惟尚未使用或已用來生產產品但產品尚未出口,則不可豁免進口稅。繳稅人須申報新的報關單,並依照新報關單時間點所適用之稅率及計稅價格向海關機關申報及繳稅;依第18號議定第8條規定屬於贈送品之貨物除外。

有關增值稅:

依照第13/2008/QH12號增值稅法第3條之規定,使用於在越南生產、經營及消費之貨物及服務均屬於課徵增值稅之對象。

增值稅法第5條規定者除外,包括第5條第20項規定轉口及過境越南之貨物,暫時進口再出口貨物,暫時出口再進口貨物;進口來履行與外國夥伴簽定生產、加工出口合約之原料屬不課徵增值稅之對象。

倘貨物為生產出口貨物之原物料及零件而不存在使用需求必須銷毀;已經用來生產出半成品、成品,惟貨品瑕疵之原物料及零件必須全部銷毀才不須繳增值稅。

因此,對於被銷毀但仍有使用價值,並在越南使用之貨品依照增值稅之法規仍須繳增值稅。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72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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