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務部(DOC)首次判定將政府行為干預之貨幣低估(currency undervaluation)視為補貼

發布日期:2021-07-08

1.有關DOC去年2月4日公布平衡稅法規修正條文,將受調查國政府操縱「貨幣低估」列為可課徵平衡稅的項目之一,業於同年4月6日生效。

2.經查自DOC本案修法生效迄今,共啟動15件平衡稅調查,僅3案涉及貨幣低估是否構成補貼,均為美方原告指控受調查過涉嫌操縱貨幣低估,分別為:

(1)越南「乘用車與輕卡車」輪胎(PVLT Tires):DOC於本(110)年5月21日終判認定越南政府操縱貨幣低估,造成的補貼幅度為1.16%-1.69%。

(2)中國大陸扎帶(Twist Ties):DOC初判認定中國大陸操縱貨幣低估,造成的補貼幅度為10.54%;惟在本年2月16日終判表示因調查時間不足,暫不將貨幣低估因素納入最終補貼幅度認定,將留待行政複查再續行調查。

(3)中國大陸底盤(chassis):同前案,DOC於終判表示貨幣低估將留待未來的行政複查再續行調查。

3.DOC業於該部ACCESS網站公告,DOC認定越南輪胎案中貨幣低估構成補貼之理由,包括:

(1)政府提供財務補助:越南政府藉由貨幣低估措施,使越南出口商以美元向越南政府換到更多的越南盾,構成WTO補貼曁平衡措施(SCM)協定所列舉之「資金直接移轉」類型。

(2)獲得利益:根據美國財政部報告,越南盾被低估4.7%,越南廠商因此獲得1.16%-1.69%的補貼幅度。

(3)特定性:依據IMF資料,「貨品出口」占流入越南美元的比例達71.94%,爰認定「從事國際貨品交易」廠商為補貼的最大受益者,具備「事實上」的特定性。

詳情請見相關檔案。


出處: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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