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對「2020 年消費者保護(電子商務)法規」提出修正案

發布日期:2021-07-09

資料蒐集:印度/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21-07-08

印度消費者事務局(DCA)頃表示,為防止電商中發生違反公平交易(反競爭)之行為,中央政府於2020年7月23日公布「2020年消費者保護(電子商務)法規」,惟自該法實行以來,消費者、貿易商及產業協會陳情案件不斷,主要對電商生態系統持續有違反公平交易行為,該部決定修正上述新法規,以提高電商平台的公平透明化,並進一步強化法規監理制度,以遏制不公平交易行為,相關利害關係人可在15日內,於本(110)年7月6日前對草案提出意見,包括修法納入規範禁止「限時搶購」(Flash Sales/Ligtnling Deals)、限制推廣電商自有品牌等行為。

印度消費者事務局指出,限時搶購係指「針對特定商品或服務限時大幅折扣促銷,以吸引消費者購買」,據悉消費者在電商平台限時搶購引導下,被限縮選擇的空間,並作出錯誤採購決定,另業者投訴現有法令未規範禁止第三方出貨,執行限時搶購的賣家通常接受優惠補貼,或為電商平台控制的空殼公司,其未具相關庫存或履行訂單能力,在接單後向另一個電商平台控制的商家下單出貨,並常導購電商自有品牌,出售庫存已久、接近到期的商品,此舉除構成詐欺,導致消費者的選擇限縮,也影響線上及實體的中小企業生存,故草案研議未來電商平台相關企業及附隨組織不得在其購物網站上列為賣家。

在限制推廣自有品牌方面,印度在2018年外國直接投資(FDI)法令規範禁止電商平台銷售旗下公司商品,惟平台業者常透過空殼(郵件信箱)公司加以規避,草案規定電商業者不得透過在自營平台收集相關資料後,向客戶廣告、推銷、展示、引導購買同類商品的自有品牌,構成不公平交易,此間專家認為未來電商平台經營自有品牌將受到限制,草案被視為更嚴格間接替代外國直接投資法;倘消費者所購商品係賣家在海外代購,電商平台應列舉本地國產品的替代建議供消費者參考。

此外,草案新增電商平台「應承擔後備責任」(fallback liability)相關規定略以,倘電商平台的賣家未能交付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遭受損失,電商平台應付起連帶責任。此外,另要求電商公司建立申訴救濟機制,平台業者必須聘僱三位專職人員供外界諮詢,包含法務專員供執法部門隨時聯繫、印度籍消保官、客服專員等,且須在72小時內回應。

DCA 助理局長Nidhi Khare表示,該局職司消費者保護,修法旨在為消費者提供更有保障的機制,惟電商營運監管係商工部產業及貿易推廣部門(DPIIT)業務範圍,故DCA無權要求電商業者提供限時搶購及自有品牌等相關訊息,惟已請DPIIT共同檢視草案內容,盼能要求電商實體強制註冊,引入問責制,也將邀請電子暨資通訊技術部(MeitY)參與研議。另該局考慮未來透過第三方進行資料探勘及使用人工智慧等工具監測電商平台確保維護消費者權益。

此間媒體報導,本次修法主要針對兩大外資零售電商,美商亞馬遜印度平台及美商沃爾瑪旗下印度Flipkart平台。印度電商零售業績約占整體零售市場4%,線上購物前景潛力龐大,預測到2026年將達2,000億美元規模,惟各界認為修正案通過後對本地電商零售市場將產生全面影響,包含BigBasket(生鮮)、JioMart(食品)、Snapdeal(零售)等需配合調整營運策略。此間業者認為本案被視為保護本地主義,修正草案可促進購買當地商品,有助推動印度製造產品,但可能對電商發展不利,除增加營運成本,亦影響本地業者擴張。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72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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