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布第68/NQ-CP號決議有關提供遭受疫情影響者若干補助措施

發布日期:2021-07-09

越南政府於7月1日頒布第68/NQ-CP號議定有關遭受新型冠狀病毒影響之民眾補助措施之決議 (總補助金額26兆越盾,折合約11億美元)。重點摘譯如次:

  • 免繳納勞動事故、職業病之社保費

雇主豁免繳納員工勞動事故、職業病之社保費,適用期間自本(2021)年7月1日至明(2022)年6月30日,並將因上開豁免繳納之金額用於援助員工防疫。

  • 暫緩繳納退休及死亡給付(dead gratuity)之社保費

至本年4月底止已完成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正暫緩繳納退休及死亡給付之社保費而因遭受疫情影響,導致減少參加社保制度之勞工人數佔15%以上(與本年4月相較)(含停工、勞動契約暫緩履行、無薪停工等勞工),勞工與雇主得以暫緩繳納退休及死亡給付(dead gratuity)之社保費,適用期間自遞交申請書之時間點起6個月。至於已依去年4月9日第42/NQ-CP號決議申請者,倘符合條件仍可受理,惟累計適用期間不得超過12個月。

  • 協助勞工就業培訓

雇主得以向失業保險基金取得協助培訓、提高勞工職業技能之補助經費。取得補助之標準為:至申請時已完成繳納勞工之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依勞動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之技術結構變更、申請前一季營業收入較2019年或2020年同期減少10%以上、備有培訓方案或會同職業教育基地擬定培訓方案。每位勞工按月補助上限150萬越盾,最多6個月。申請文件遞件期間本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

  • 適用無薪停工者,勞動契約暫緩履行之勞工的補助待遇

在因依政府權責機關防疫要求而暫緩運作之企業工作且正參加強制性社保制度之勞工,自本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無薪停工、勞動契約暫緩履行等情況以及其無薪停工、契約暫緩履行天數連續15天以上,得以取得一次性補助。補助待遇具體如次:連續15天以上至1個月以下補助185萬5千越盾/人,1個月以上補助371萬越盾/人。

  • 對停工勞工之補助待遇

適用勞動契約制度且正參加強制性社保制度之勞工於5月1日至12月31日間依勞動法第99條3項規定停工且屬於強制醫療隔離或在封鎖地區,上開管制天數14天以上,得以取得一次性補助100萬越盾/人。

  • 對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補助待遇

正參加強制性社保制度而未符合享有失業補助津貼標準之勞工自本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因企業依政府權責機關防疫要求暫緩運作而導致終止勞動契約,得以取得一次性補助371萬越盾/人。

  • 其他補助待遇

+屬於上開四、五、六項規定者,倘懷孕者,則多補助100萬越盾/人;正養育小孩或代替照顧6歲以下之小孩,得以多補助100萬越盾/小孩,惟僅提供父親或母親其中1位補助。

+在治療新冠病毒或被隔離之小孩得以享受本決議第八項規定之診治費用與膳費,並多補助100萬越盾/小孩,其診治、隔離期間自4月27日至12月31日止。

  • 對於正在診治之新冠患者(F0)按日補助膳食費8萬越盾/人,適用期間自4月27日至12月31日,按實際天數給付,惟不得超過45天。

對於須依權責機關要求進行隔離者(F1)按日補助膳食費8萬越盾/人,適用期間自4月27日至12月31日,最多21天。

  • 對於因防疫而暫停運作15天以上之國立藝術事業單位工作之藝術導演、演員、畫家享有一次性補助371萬越盾/人,適用期間自5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對於遭受疫情影響且具備導遊執業證書之導遊享有一次性補助371萬越盾/人,適用期間自5月1日至12月31日止。

  • 對於經營戶之補助待遇

在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依權責機關防疫要求而暫停營運連續15天以上且具備經營登記證、統一編號登記,得以享有一次性補助300萬越盾/戶。

  • 用於給付停工薪資、復工薪資之信貸措施

+用於給付停工薪資之信貸:雇主得以向社會政策銀行無擔保提出0%利率申貸來給付停工薪資予依勞動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停工連續15天以上之正參加強制性社保制度之勞工,適用期間自本年5月1日至明年3月31日;雇主於申貸時需無授信呆帳;授信額度上限為實際停工人數按區域別之3個月最低薪資;授信期間12個月以下。

+用於復工薪資之信貸:自本年5月1日至明年3月31日因政府權責機關防疫要求而暫停營運之雇主恢復生產經營時,得以向社會政策銀行無擔保提出0%利率申貸來給付薪資予適用勞動契約制度且正參加強制性社保制度之勞工。雇主於申貸時需無授信呆帳;授信額度上限為適用勞動契約制度之實際勞工人數按區域別之3個月最低薪資;授信期間12個月以下。

  • 對於無締結勞動契約之勞工(自由勞工)與若干其他特殊對象,根據各省市、地方政府預算能力制定補助對象與金額,惟不得低於150萬越盾/人/次或是5萬越盾/人/天。


相關連結: https://www.taiwanembassy.org/vn/post/20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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