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規定自本(2021)年7月10日起進口含有輻射之廢料最高罰款為10億越盾

發布日期:2021-07-16

資料蒐集:越南/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文章分類:當地商情

檢視日期:2021-07-14

越南政府頒布第55/2021/ND-CP號議定,以補充、修正第155/2016/ND-CP號議定,規定有關環境保護領域之行政違規行為之罰則。

第55/2021/ND-CP號議定規定環境保護領域之行政違規行為包括:違規環保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及環保提案之違規;環境汙染行為;生產、經營及服務基地,工業區、加工出口區、高科技園區,服務經營集中區等違反廢棄物管理及環保規定。

違反環保規定進口機械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原物料、燃料、廢料及生物製品等違規行為;進口及拆除二手船隻;節日活動、旅遊及礦產開採;違反環境汙染防範、妥處環境汙染、惡化及事故等規定。

根據第55/2021/ND-CP號議定,倘無符合環保規定、存放進口廢料之倉儲或存放於未符合環保規定之存放區,且直接進口做為生產原料之廢料或用於實驗之廢料等行為將罰款1.3至1.5億越盾。

對於未依規定使用具有廢料再生、再使用之技術、設備,或未依規定處理或將廢料雜質轉交予權責單位處理等行為將罰款1.5至1.7億越盾;進口與 「 符合環保規定確認書」 不相符並作為生產原料之廢料(第155/2016/ND-CP號議定第25條第7項規定者除外)將罰款2.3至2.5億越盾。

倘進口、轉口含有輻射之廢料,進口非屬於 「允許進口之廢料清單」之廢料(總理允許進口用來試驗作為生產原料,以及已構成環保犯罪行為者除外)等行為將罰款9至10億越盾。

自然人倘將各種毒害化學、固體廢料排放入海域將罰款2.5至5億越盾;倘將危害廢料、含有輻射之廢料排放入越南海域將罰款5至10億越盾。組織違規行為之罰款將為自然人罰款之兩倍。

另外,自然人在生產基地、工業區、加工出口區、高科技園區、工業聚落、集中式之經營及服務區、傳統業村莊及水產養殖區違反環保規定之行為將罰款500萬至5億越盾;排放一般環境指數及危害環境之廢水行為將罰款3至10億越盾;排放具有危害環境指數之灰塵、廢氣之行為將罰款1,000萬至10億越盾。

第55/2021/ND-CP號議定自本(2021)年7月10日起生效。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World/Detail.aspx?nodeID=45&pid=72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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