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任食品商業及行銷實踐行為準則

發布日期:2021-07-19

歐盟執委會本年7月5日推出與公協會、企業、非政府組織等利害關係人共同擬訂之「負責任食品商業及行銷實踐行

為準則」,俾提升民眾對能減少環境足跡、健康且永續食品之取得可能性與選擇,並增進食品產業(包含食物生產、貿易、加工、推廣、配銷配銷、餐飲等業者)及其他糧食系統之利害關係人對永續轉型之貢獻,該準則內容重點如下:

(一)7大目標暨其相關行動:

1、提供歐洲消費者健康、均衡及永續之飲食:包含優化歐盟食物消費結構及打造使消費者易選擇健康與永續飲食之環境。

2、防止及減少食物浪費:支持優化家戶對食物之管理及最小化事業及供應鏈對食物之浪費。

3、在2050年前達成歐洲氣候中和食物供應鏈目標:降低食品業者之淨排放量。

4、在歐洲建立循環與資源有效之優化食物鏈:提升食品事業之能源使用及管理效率、提升食品及飲料包裝之永續性。

5、包容及永續性經濟成長、就業及尊嚴勞動:提升食物價值鏈中業者之韌性與競爭力、創造具品質之工作、具專業技能之勞動力及具包容性與安全性之工作環境。

6、透過夥伴關係達成歐洲食品供應鏈之價值創造:支持提升食品價值鏈之韌性與競爭力、促進永續生產。

7、食品供應鏈之永續性採購:推動不造成森林濫伐、破壞生物棲息地,並致力生態系與生物多樣性保護之商品供應鏈轉型;提升供應鏈之有益社會實績。

(二)企業承諾:

1、必須考量環境、社會及健康之永續面向、對歐盟達成綠色新政具貢獻,須具體及可量化,承諾期程至少須以2025年為目標,至2030年或具更長期程安排尤佳。

2、企業提交之承諾須以簡略文件敘明承諾動機、用以衡量進展之關鍵指標、承諾與行為準則之關聯等;而中小企業得以較簡化之指標取代。

3、大型企業須於每年4月前繳交承諾執行進展報告,且其內容若能檢附該公司就環境、社會及治理或非財務或企業永續性報告義務所發布最新報告摘要尤佳;無法於每年繳交報告之中小企業,可選擇於每2或3年提交簡化版報告。

(三)執行條款:前述企業提交之承諾執行進展報告將送交由各方利害關係人組成之協作平臺進行評估,相關評估報告將作為決定是否保留或廢除該行為準則之衡量基礎。又,簽署該行為準則之業者/公協會可隨時以書面通知之方式退出該行為準則。

截至本年7月5日,已有65個公協會及企業(26家食品生產商、14家食品零售商、1家食品服務商及24個公協會)簽署該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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