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與「氣候」議題在WTO發生衝突時,妥協重點應在各國現階段可做之事,而非29年後(2050年)的承諾

發布日期:2021-08-04

2021-08-04 澳大利亞/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依據金融評論報(Financial Review) Gary Sampson(墨爾本大學教授/WTO顧問)7/19撰寫之專文,重點摘要如次:

1.當歐盟提出碳邊境調整措施(CBAM),擬對來自歐盟以外的進口產品課徵碳邊境稅事,已受到不少國家反對。例如中國、印度和其他國家認為,碳邊境稅的真正意圖不是保護全球環境免受碳洩漏(carbon leakage)影響,而是企圖透過關稅保護境內產業競爭力之保護主義,甚或認為是提高歐盟財政收入的隱蔽手段(the border tax is a thinly disguised means to raise EU government revenues)。

2.碳邊境稅觸及了WTO最基本的核心--同類產品(like product)間的非歧視原則。澳大利亞已明確表態拒絕碳邊境稅措施,主張實現淨零排放的道路,不應該透過徵收碳稅或可交易的碳排許可(not via carbon taxes or marketable emission permits),而應是透過「技術」來實現。

3.前開概念迴避探究WTO針對非貿易標準(如勞工、環境、人權、碳排放)的貿易限制,得否透過貿易壁壘(關稅)來實施。換言之,對於 WTO 而言,澳大利亞生產的鋁和鋼,與其他國家的鋁和鋼「相似」的判斷準則,是否應將其產生使用的能源納入考量,將是爭論關鍵。

4.作者認為反對歐盟邊境碳稅的單邊主義方式,除透過WTO等多邊協議進行外,還有更多可以接受方式。理想的情況是以附帶協議方式,表明哪些碳減排措施即使它們違反了 WTO 權利,仍是可被接受的。例如現有250個多邊環境協定中,雖有逾20個違反WTO自由貿易原則,如《蒙特婁議定書》限制氯氟烴(氟氯碳化物)貿易,《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明文禁止受威脅動植物的國際貿易,惟在前開特殊情況下,WTO成員都同意放棄特定權利。

5.其他選項尚包括:各國採取集體行動,並對特定的碳減排措施給予“豁免”或“例外”待遇。如澳大利亞-新加坡簽訂開發和採用新興低排放技術MOU,此等基於政府間合作的選項,似乎均優於由特定WTO 成員單方面決定哪些國家做得不夠(not doing enough)需要繳納碳稅的作法來的好。

6.綜上,作者結語:為了實現巴黎協定的目標,各國須各自提交國家自主貢獻,而為達成該目標可採取的措施不應給予限制。原文連結: https://www.afr.com/policy/energy-and-climate/trade-and-climate-are-on-a-collision-course-at-the-wto-20210718-p58asc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pid=726836

回上頁

留言板

標題*

內文*

瀏覽人次: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版權所有 2020©

本會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聯絡電話:(02)2703-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