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新GSP修正草案對受益國要求更高的人權、環境標準
發布日期:2021-10-05
日期: 2021/09/30 作者: 唐于晴 文件編號: WTOepaper752
歐盟執委會於2021年9月22日提出普遍性貿易優惠措施(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的修正草案,期望藉由將人權、勞動、環境及治理等標準納入歐盟貿易政策中,推動有意進入歐盟市場的低度開發國家實現相關標準。相較於現行的GSP,修正草案既擴大GSP受益國所須批准之國際公約範圍,亦納入更多關於氣候變遷及環境標準的要求以符合歐盟「綠色新政」(Green Deal)的理念,並修訂程序,賦予歐盟執委會更大裁量權以快速因應國際情勢的變化。
目前歐盟實施的GSP分為三種:(1)標準GSP,凡適用於該機制之低度開發國家,對於歐盟稅則序號三分之二之產品,享有降稅或免稅之待遇;(2)GSP+,針對低和中低所得國家提供與標準GSP同樣稅則序號產品實行零關稅,適用條件是開發中國家須批准實施27項關於人權、勞工權利、環境以及良好治理的國際公約;(3)EBA,除了武器及彈藥以外,歐盟向低度開發國家的所有產品實施免關稅、免配額的待遇。歐盟執委會的修正草案將擴大要求GSP受益國所須批准的國際公約清單,其中新增兩項關於身障人士及兒童權利,分別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及《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關於勞動權利的部分,新增《工商業勞工檢查公約(八十一號)》(Convention on Labour Inspection No. 81)及《三方協商促進實施國際勞工標準公約》(Convention on Tripartite Consultations No.144);關於跨國組織性犯罪部分,新增《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sed Crime)。此外,為了使適用現行GSP+安排的受益國適應新的要求,歐盟執委會將建立一個明確的架構,提供足夠的過渡期,並要求受益國就其施行計畫向歐盟執委會報告。
GSP修正草案亦將納入更多關於氣候變遷及環境標準的要求,以符合歐盟「綠色新政」(Green Deal)的政策理念。根據現行的GSP,歐盟執委會只有在GSP受益國侵害人權或勞動權利的情況下,可以撤回GSP待遇。在修訂草案實施後,未來歐盟執委會可基於GSP受益國嚴重違反氣候變遷、環境及治理標準的相關國際公約,而撤回相關國家的GSP待遇,並新增《巴黎協定》(The Paris Agreement on climate change)進入GSP受益國所須批准的國際公約清單。另外,修正草案將撤回程序的期程從目前18個月縮短至7個月,以確保歐盟可就嚴重違反國際標準的事件作出快速反應。除此之外,修正草案將改善GSP+受益國的遵行情況監督方法,提高透明度並在申請過程中納入更多公民社會參與的途徑。最後,修正草案要求歐盟執委會在計劃撤回GSP待遇時,須先進行社會經濟影響評估(socio-econmic impact assessment),以充分考慮措施對脆弱群體的負面影響。
歐盟執委會副主席杜姆布羅夫斯基斯(Valdis Dombrovskis)表示過去50年來歐盟GSP通過給予弱勢國家進入歐盟市場的優惠待遇,支持這些國家以永續的方式成長。GSP有助於開發中國家實現經濟多樣化及創造就業機會,它還促使受益國家改善其人權、勞動權利、環境及治理。GSP修正草案將繼續在提供慷慨優惠的同時,促進受益國家產生更積極的變化。目前GSP修正草案尚須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就草案進行討論,現行的GSP將於2023年12月31日到期,修正草案經通過後將於2024年1月1日正式實施。
【由唐于晴綜合報導,取材自Reuter, 2021年9月22日; European Commission,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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