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投資委員會公佈有關投資者進口原料、機械及設備之繳稅程序事宜
發布日期:2021-12-21
2021-12-16 緬甸/駐緬甸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緬甸投資委員會於2021年12月14日發佈第26/2021號公告有關投資者進口原料、機械及設備之繳稅程序事宜,公告翻譯內容如下;
緬甸投資委員會 (MIC)行使《緬甸投資法》第100(b)條之權力,發布本公告,以利投資活動。
- 基此,投資者須在進口業務相關材料時遵守以下規定:
(a) 自2021年12月15日起,已取得緬甸投資委員會(MIC)與省邦投資委員會之投資許可證(或)投資認可之公司,其進口原料、機械及設備的繳稅事宜(進口生產酒類、啤酒、香煙及組裝車輛之原料及進口工業用糖除外),應根據緬甸投資法細則第230條規定無需取得MIC之推薦函,可直接向貿易司及海關局申請。
(b)申請進口生產酒類、啤酒、香煙、組裝車輛之原料及工業用糖之進口許可時,應每年向緬甸投資委員會(MIC)提交原料進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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