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中全面投資協定之分析及意涵

發布日期:2022-01-18

【轉載】

日期:2022/01/13
作者: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 鄭昀欣 分析師
文件編號:WTOepaper764

  歐盟與中國投資往來密切,在過去20年間歐盟對中國投資已超過1,400億歐元,中國投資歐盟亦將近1,200億歐元。然多年來歐盟相當關切中國未提供歐盟投資人互惠的投資市場進入機會,亦未提供歐盟投資人公平競爭之投資環境。同時,歐中投資關係規範仍是過往歐盟成員國與中國簽署的25個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IT)、及1985年的歐中經貿合作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為主。

  惟歐盟成員國與中國間適用之多數BITs多集中在1980至2005年間完成簽署,後續雖有若干國家已更新協定,但亦有國家選擇透過議定書修訂協定,或是完全未予更新,故現行歐盟成員國與中國之BITs已無法反映歐盟或中國投資政策之發展情形,亦或是雙邊或國際投資關係以及地理政治關係之變化。加上1985年之歐中經貿合作協定並未涵蓋投資市場進入條款,故當時規範歐中投資關係之法律架構明顯過時。

  待2009年《里斯本條約》授予歐盟執委會對外投資政策之權限後,歐盟執委會隨即在2010年公布「朝向全面性歐洲國際投資政策」(Towards a comprehensive Europea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olicy)之溝通文件,向歐盟理事會、歐洲議會與歐洲經濟社會委員會(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說明未來歐盟發展國際投資政策之方向,並將中國列為歐盟簽署投資協定之中短期目標[1]。基此,歐盟與中國遂於2012年2月第14屆歐中高峰會(EU-China Summit)展開全面投資協定(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CAI)談判。其後,歐盟與中國在2014年1月展開第1回合談判,在歷經35個談判回合後,於2020年12月30日宣布談判完成,同時達成原則性協定(agreement in principle)[2]

  整體而言,在雙方談判關鍵議題集中於市場進入、協定之制度性架構與永續發展議題,包含解決雙方歧異之機制及勞工議題等。其中,歐盟要求的勞工權益及永續發展議題,最終皆納入原則性協定之中。歐盟與中國看似互動密切,但雙方關係在2021年3月因新疆人權問題相互施以制裁而降至冰點,歐洲議會更於2021年5月宣布因中國制裁而凍結批准歐中CAI,並強調有需要重新平衡歐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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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b.wtocenter.org.tw/Page.aspx?nid=126&pid=365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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