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爭端解決小組裁決美國對進口鋼、鋁產品依據其232條款課徵國安關稅違反WTO規定

發布日期:2022-12-28

美國依據其1962年貿易擴張法232條款以國家安全為由自2018年以來對進口鋼鐵及鋁產品課徵關稅,此舉遭多個WTO會員認為違反WTO的相關規範向爭端解決機構(DSB)要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簡稱小組)處理爭議(請參閱本週報第777及779期)。經過漫長的4年,DSB於本(2022)年12月9日公布中國大陸、土耳其、挪威及瑞士等4份爭端案之爭端解決小組報告,小組裁決美國對鋼鐵及鋁產品課徵進口關稅不符合1994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簡稱GATT)國防安全例外的條件,違反WTO規定。目前尚有印度及俄羅斯提出類似的爭端,但仍懸而未決。
  依據上述4份爭端解決報告,小組裁決美國依232條款課徵國安關稅並不符合GATT第21條國防安全例外所稱「在戰爭或其他國際關係緊張時期所採行之措施」之條件,亦不符合GATT第1.1條關於最惠國待遇之不歧視待遇、第2.1(a) 及(b)條承諾之減讓表等規定。另其中3份小組報告裁決該等措施不符合GATT第11條數量限制之普遍消除規定。
  最惠國待遇是GATT的一項基本原則,意即給予一個WTO會員的任何優惠待遇都必須給予所有會員。小組報告中引用美國政府與某些國家簽署雙邊協定以避免或取消該關稅,小組裁決這種給特定國家的鋼鐵及鋁產品出口豁免課稅之優勢,未立即及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會員的同類產品,不符合GATT第1.1條之規定。
  此外,課徵國安關稅不符合GATT第2條減讓表之規定,因為美國對鋼鐵產品徵收25%的額外關稅、對鋁產品徵收10%的額外關稅,不符合美國承諾之減讓表規定的待遇,違反GATT第2.1(b)條及第2.1(a)條之規定。
  至於土耳其、挪威及瑞士提出美國對來自阿根廷、巴西及韓國的鋼鐵及鋁產品實施進口配額違反GATT第11條的主張,小組報告裁決美國對這些會員的產品進口實施除關稅、內地稅或其他規費以外的禁令或限制,不符合GATT第11.1條之規定。
  小組裁決美國系爭措施違反GATT的上述規定,亦裁定並不適用防衛協定第11.1(c)條。另小組認為沒有必要對GATT第10條涉及行政程序的有關論點作出裁定。最後,小組建議美國調整其不符合WTO規範的措施以符合GATT規定的義務。
  小組報告發布之同日,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助理貿易代表兼發言人Adam Hodge表示,美國強烈反對小組報告所做出的裁決,強調沒有取消該關稅的打算,並在聲明中指稱,70多年來,美國一直堅持明確的立場,即國家安全問題不能在WTO爭端解決中審查,WTO無權就會員對其安全所面臨的廣泛威脅進行糾正。此外,還反批小組報告反映了WTO爭端解決體制需要進行根本性改革,美國不會將其基本安全的決策權交給WTO的爭端解決小組。(按GATT第21.1條規定,GATT各項規定不得用以要求任何締約國提供認為透露違反其重大安全利益之資料。)
  美國可於60日內決定是否對小組裁定提出上訴。由於美國持續阻礙WTO上訴機構提名作業,目前上訴機構因無法甄選新成員以填補空缺致無法運作,無法審理新的上訴案件。因此,若美國提出上訴,該等爭議的措施將繼續處於不確定狀態。若美國選擇不上訴並保留關稅,則意謂著美國可能面臨WTO批准提出爭端之當事國的報復,即對運往這些市場的美國產品徵收報復性關稅。
資料來源:WTO網站WT/DS544/R、WT/DS552/R、WT/DS556/R、WT/DS564/R、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2/december/statement-ustr-spokesperson-adam-hodge


出處: 經濟部貿易救濟委員會,貿易救濟動態週報第 96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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