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申請補助與辦理核銷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發布日期:2023-01-03

經濟部「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部分修正條文業於本年11月15日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本局據以修正「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申請補助與辦理核銷注意事項」,相關修正說明如下:

1.修正第4點第2款:配合補助辦法第20條修正,產業代表性以原始調查或複查案件展開前3個會計年度之任1年度,應占我國出口該產品至提控國總數量比例達25%以上。

2.修正第5點:配合補助辦法第24條修正,提高補助金額上限。應訴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補助金額,依符合補助項目之40%核給,倘所代表之應訴廠商為1家時,補助金額上限為400萬元;倘應訴廠商超過1家時,其補助上限為800萬元。

申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時業者須提供經濟部之表格如: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計畫書」、「申請書」、申請補助經費預算表 等表格,請見相關檔案。


出處: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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