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淨零排放 經部實施電動車充電設備產品安全驗證

發布日期:2023-01-17

2023.01.16

經濟部今(16)日指出,為保障民眾使用「電動車充電設備」產品安全及計費準確性,確保交易公平,協助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去年公告實施「電動車充電設備」產品自願性產品驗證(VPC)及「電動車輛供電設備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並自今年1月1日實施電能計量檢定要求,未經檢定合格之「電動車充電設備」不得供交易使用。

經濟部表示,「電動車充電設備」分成交流(俗稱慢充)及直流(俗稱快充)類型,交流類型之驗證標準為CNS 15511-1「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一般要求(含安規及交流通訊相容性)」、CNS 15511-21-2「電磁相容性」及CNS 15700「充電槍介面及纜線安全要求」;直流類型之驗證標準為CNS 15511-1「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一般要求」、CNS 15511-21-2「電磁相容性」、CNS 15511-23「直流充電設備安全性」、CNS 15511-24「直流充電設備通訊相容性」及CNS 15700「充電槍介面及纜線安全要求」,驗證方式為試驗報告加工廠檢查。

「電動車充電設備」計量檢定標準為「電動車輛供電設備檢定檢查技術規範」,重要檢定項目包含準確度試驗、重複性試驗及時間準確度等,凡共用同一封印之多槍電動車輛供電設備,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應全數申請重新檢定,檢定合格後,各槍應加貼檢定合格單,以資識別。

經濟部呼籲,為使廠商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維護消費者權益,提醒消費者選購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時,應購買有貼附「自願性檢驗標識」的商品,充電設備的安裝應由專業技師依法規規定施作,並向台電公司申請竣工送電審查,以確保用電安全。

經濟部也提醒,使用時應確實依照使用說明書的使用方法、警語、聲明及注意事項正確使用「電動車充電設備」,充電前應先確保充電介面與電動車所使用介面相容,避免誤插或硬插造成「電動車充電設備」不正常供電或運作;充電中嚴禁拔取或觸碰充電槍及纜線、避免使用轉接頭及乘坐在車內。且應先確保充電已確實完成,並關閉「電動車充電設備」,再行拔除充電槍頭。

此外,檢定合格印證貼附於計量模組之外殼開啟處,以防篡改設備相關功能,並加貼檢定合格單於電動車輛供應設備正面明顯處,消費者選購時或使用「電動車充電設備」時,建議確認該印證貼是否完好未毀損,確保交易公正性。


相關連結: https://www.economic-news.tw/news_content.php?id=7750

回上頁

留言板

標題*

內文*

瀏覽人次: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版權所有 2020©

本會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聯絡電話:(02)2703-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