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一般照明用低壓交流預熱起動型直管式、環管式及瞬時起動型熱陰極螢光燈管」商品解釋令

發布日期:2023-01-19

  • 經濟部業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以經能字第11104603940號公告修正「螢光燈管能源效率基準、標示與其檢查方式」名稱並修正為「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以下簡稱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規定,爰有關一般照明用低壓交流預熱起動型直管式、環管式及瞬時起動型熱陰極螢光燈管,自本發布令日起,辦理型式認可及驗證登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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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取得證書者:證書名義人應於113年6月30日以前符合能源主管機關於111年9月26日公告修正之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原證書有效日期維持不變。113年7月1日起未符合該基準者,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款或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9款規定廢止其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
    • 新申請或證書延展者:自公告日起,提供現行公告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限用物質含有情形標示之位置、樣張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並符合能源主管機關於111年9月26日公告修正之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新申請證書之有效期限為自登錄日起3年,延展證書之有效期限為自屆滿次日起3年。未符合該基準者,證書有效期限至113年6月30日止。自113年7月1日起應依本局現行公告檢驗標準及能源主管機關於111年9月26日公告修正之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向本局申請或延展證書。

詳情請見相關檔案。


出處: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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