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提出兩項再生氫能授權法案要點

發布日期:2023-02-21

2023-02-14 駐比利時台北代表處經濟組

資料來源:歐洲執委會新聞稿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3_594

歐盟執委會2月13日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歐盟「再生能源指令」要求通過兩項授權法案,以提出詳細規則定義歐盟再生氫的組成,確保所有非生物來源的再生燃料(又稱為 RFNBO)均由再生電力生產。

上述兩項法案相互關聯,且均為將燃料計入會員國再生能源目標所需之依據,此將為投資人提供監管確定性,因歐盟根據其REPowerEU 計畫,擬實現在歐盟境內生產1,000 萬噸再生氫,及進口1,000萬噸再生氫能目標。有關旨述兩項再生氫能授權法案重點如次:

(一)第一項授權法案旨在定義在何種條件下,氫、氫基燃料或其他能源載體可被視為 RFNBO:       

1、闡明歐盟再生能源指令所規範氫氣「額外性」原則(additionality),即生產氫氣之電解槽須連結至新的再生電力生產,以確保再生氫的生產,能激勵電網再生能源數量增加,此將支持脫碳與增進電氣化工作,同時避免對發電造成壓力。

2、至2030年,因電解槽的大規模建置,電力需求勢將增加。據歐盟執委會估計,倘擬實現至2030 年生產 1,000 萬噸 RFNBO 之目標,約需500 TWh 的再生電力,相當歐盟14%的總電力消耗。

3、此授權法案規範生產商可證明用於製氫之再生電力符合額外性規則的不同方式,並進一步採用確保再生氫能,僅在有足夠再生能源的時間與地點生產之標準(又稱時間與地理相關性)。

4、考量現行投資承諾,並讓產業能適應新規則,上述規範將逐步實施,預計將對自2028年 1 月 1 日前開始營運的氫能計畫給予「額外性」要求之過渡期,此過渡期並將參照其電解槽擴大規模與投放市場期間。此外,在 2030 年 1 月 1 日之前,製氫商將能按月將其製氫量與合約所訂之再生能源予以對應,惟自2027 年 7 月 1 日起,會員國可選擇採行更嚴格的時間相關性規則。

5、對再生氫能生產的要求,將適用歐盟境內生產商,及盼向歐盟出口再生氫能,以計入歐盟再生能源目標之第三國生產商。自願性的認證計畫將確保在歐盟或第三國的生產商,均能以簡易方式證明遵循歐盟規範,並在歐盟單一市場交易再生氫能。

(二)第二項授權法案提供計算 RFNBO 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方法:

1、相關計算方法考量燃料整體生命週期的溫室氣體排放,包括上游排放,與自電網、加工過程獲取電力之排放,以及將該等燃料運送至最終消費者的排放。

2、另闡明於生產化石燃料設施中,併同生產再生氫或其衍生物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計算方法。

前揭兩項歐盟授權法案,將送請歐洲議會及歐盟部長理事會在兩個月內進行審查,以決定接受或拒絕該等提案,該審查期限依要求可展延兩個月,但不得修訂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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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pid=757245&areaID=4&infotype=1&country=5q2Q55uf&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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