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英國貿易救濟署(TRA)公布英國貿易救濟制度中小企業實用指南

發布日期:2023-02-21

2023-02-17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經濟組

參考資料:GOV.UK
日期:112年2月16日
文號:駐英經(111)經字第884/P200號(商情文號:第884號)

商情本文:

一、英國貿易救濟署(TRA)於本(2)月7日針對中小企業提供一系列英國貿易救濟制度說明,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一)英國貿易救濟署(TRA)簡介:隸屬國際貿易部(DIT)的一個獨立單位,脫歐後依據 2021 年貿易法成立,就損害英國生產商的不公平國際貿易行為及不可預見的進口激增指控之調查單位,做出獨立、基於證據之建議予國際貿易部長,以採取措施解決對英國產業造成的損害。

(二)貿易救濟簡介:為貿易防禦工具,為保護英國企業免受不公平進口而採取的措施,救濟措施包括反傾銷、反補貼和防衛措施。

(三)調查程序:於貿易救濟服務網(TRS)提交線上申請、申請評估過程約 40 天、在有足夠證據下TRA立案啟動調查並發布通知、公共利益諮詢約4-5周、蒐集調查結果進行評估長達4個月時間、檢查和查核數據以確定傾銷/補貼是否造成損害(進行生產商/出口商/進口商訪問)、基本事實陳述 (SEF)/臨時決定和回應、最終決定。

(四)救濟措施複查:除反傾銷、反補貼和防衛措施調查外,針對已經採取的措施進行複查,多數情況下,回應由產業所申請的啟動調查。複查要點為:

1、現行反傾銷措施是否必要,或是足以解決涉案產品的傾銷;

2、倘不再實施反傾銷措施,英國國內產業是否會受到損害;

3、是否應當重新計算反傾銷稅;

4、是否需要調整涉案產品的範圍。

 (五)提出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申請:

1、何時提出申請:倘企業因從其他國家/地區進口的補貼或傾銷商品而受到損害,可申請反傾銷或反補貼調查。調查結果將依據申請公司、外國出口商和其他相關方提供的證據。

2、提交申請:倘有足夠調查依據,可先透過 contact@traderemedies.gov.uk 聯繫預申請辦公室,提供保密建議並回答任何問題。在線服務貿易救濟服務 (TRS) 下載並填寫申請表,也可以授權第三方代表提出申請。

3、申請資料及文件:由英國產業界提出、出示足夠的傾銷或損害證據(非微量)、不可忽略且與傾銷/補貼相關的損害、足夠市場占有率、機密和非機密版本。

(六)反傾銷/反補貼申請內容:除上述要求外,申請內容包含:

1、商品細節:進口和國產商品,包括商品代碼、產品規格、生產流程等;

2、傾銷或補貼商品原產國或海外出口商的詳細資訊;

3、英國生產商、進口商、最終用戶和公協會詳細資訊;

4、依據申請類別,要求提供出口價格、補貼、正常價格、損害和因果關係的計算和數據;

5、要件:為英國同類商品生產商整體生產至少25%及並無遭到同等或大於該生產之廠商反對及英國產業市占率只少1%或更高。倘傾銷幅度低於出口價格的 2%,則傾銷幅度屬微量,倘果補貼金額低於從價的 1%(發展中國家為 2%),則補貼金額屬微量。倘來自被調查國家的傾銷或補貼進口商品佔英國同類商品總進口量 3% 以下,則傾銷商品或補貼進口商品的數量可以忽略不計,但不適用從出口國的單獨進口占英國同類商品進口總額的 3% 以下,但合計佔 7% 以上(單獨低於 4%,但合計超過 9%來自發展中國家補貼進口)。

(七)實施措施要件:對英國進口產品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必須有足夠證據:

1、進口產品有傾銷/補貼事實;

2、英國產業受損;

3、傾銷/補貼與損害之因果關係;

4、措施實施符合經濟利益測試。

(八)經濟利益測試(Economic Interest Test):英國貿易救濟調查的評估程式,旨在確保擬實施的貿易救濟措施符合英國的經濟利益,考量因素包括:

1、涉案產品進口給英國產業造成的損害,以及消除該損害將給英國產業帶來的利益;

2、受到影響的英國產業和消費者在英國整體經濟中的重要性;

3、對更大範圍內的英國產業和消費者的潛在影響,以及對特定地理位置或群聚的潛在影響;

4、對英國同類產品競爭環境和市場結構可能造成的後果;

5、其他TRA認為有關的事項。

二、歐盟貿易救濟制度與英國貿易救濟制度有顯著相似之處,但部分區別如下:

(一)貿易救濟服務 (TRS):TRS為完全數位化的貿易救濟系統,安全的 IT 平台處理貿易救濟案件及提供參與方互動,執行貿易救濟制度透明原則的重要工具。

(二)經濟利益測試(EIT):調查可能對英國產業造成損害貿易行為的要件,較與歐盟整體利益,EIT 僅考量英國的產業利益及強調證據收集。

(三)較低關稅規則:英國制度有強制性較低關稅規則,在防止對國內生產商造成傷害所需的最低標準措施。當 TRA 完成傾銷或補貼調查或審查計算設定損害幅度的措施,將其與已計算的傾銷幅度或補貼金額進行比較,使用兩個差值中較低者作為關稅標準。歐盟制度較低關稅規則,納入例外情形,允許某些情況下可實施更高關稅的措施,而英國並未將其納入其制度。

(四)TRA複審和上訴:英國制度允許申請人請求 TRA 重新考量其決定,而無需訴諸法院提出質疑,僅有在 TRA 的複審完成後,方能向上級法庭提出上訴。在歐盟制度中,上訴必須直接向普通法院提出,並無選擇或要求複審。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參考本網頁刊載商情資訊,請注意國情及商業環境之不同,而且不代表本部立場或政策。


相關連結: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5&pid=757453&areaID=4&infotype=1&country=6Iux5ZyL&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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